原标题:辽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子公司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焦股份”)
●本次担保数量:公司控股股东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煤集团”)与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红霞支行(以下简称“盛京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亿元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反担保
●是否为关联交易:由于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沈煤集团”)持有本公司46.47的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故本次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交易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的影响:由于
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故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2016年12月28日,沈煤集团与盛京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沈煤集团同意为沈焦股份与盛京银行签订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亿元最高额保证。
(二)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住所:沈阳市沈北新区建设路38号
3.法定代表人:林守信
4.注册资金:人民币235,000万元整
5.经营范围:煤炭批发经营,煤矸石销售。(以下经营范围限分支机构经营)煤炭及伴生资源开采和开发利用,原煤洗选加工、销售,物流运输服务。煤层气发电;煤层气发电设备检修维护;煤层气管路铺设、维护;机电设备及零部件采购、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被担保人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本公司持有沈阳焦煤100的股权。担保人是本公司控股股东。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46.47。
7.截至?2015年12月31日,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总额1,668,974万元,负债总额1,410,918万元,短期借款余额551,005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139,140万元,资产净额258,056万元,营业收入569,643万元,净利润-44,415万元。(以上数据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8.截至?2016年9月30日,资产总额1,552,449万元,负债总额1,321,726万元,短期借款余额576,4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070,261万元,资产净额230,723万元,营业收入402,386万元,净利润-29,321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为了确保债务人(受信人)沈焦股份与本合同债权人签订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保证人愿意为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1.合同当事人
保证人: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债权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红霞支行
2.保证合同与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及具体授信业务合同的关系
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及其项下的各类具体业务合同均是本合同的主合同,无需特别声明,本合同均为其项下发生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如果主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保证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合同的内容,除展期及增加授信额度外,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应在变更后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双方未经保证人同意而展期的,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双方未经保证人同意而增加授信额度的,保证人仍在原授信额度内承担保证责任。
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可将主合同债权及本保证合同的权利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向新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范围
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额债权(主债权)为在2016年12月28日至2017年12月28日期间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发放的贷款、开出的信用证、保函、承兑汇票等。该最高额债权的含义为: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产生的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利息、违约金等所有应付款项,担保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4.保证方式
本保证合同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及其项下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为分期办理、分期到期的,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单独计算。保证人对每笔债务的保证期间为:产生每笔债务的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该笔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合同约定的债务到期日及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合同解除日均为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
(二)《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
1.授信人(甲方):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红霞支行
2.受信人(乙方):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
3.授信额度及类别
3.1在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下,甲方同意在授信额度有效期间内向乙方提供人民币10亿元整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及额度范围内,乙方使用上述授信额度时,不限次数,并可循环使用。
综合授信额度,具体业务各类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同时,上述额度乙方可调剂使用,并且全部业务种类均可相互调剂使用。
上述授信额度不含本协议项下乙方针对单笔具体业务提供的保证金或存单质押担保对应的授信金额部分,以下同。
3.2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授信范围为乙方在甲方申请办理的人民币及外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银行保函以及国际贸易融资(如信用证、押汇等)。乙方在授信额度内申请办理其他业务须经甲方书面认可。上述各项授信业务所用额度经甲方同意,乙方可相互调剂使用,但各项业务累计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向10亿元整。
4.授信期间
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间为2016年12月28日至2017年12月28日,但每笔具体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由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具体授信业务的起始日不得晚于本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有效使用期间,到期日根据乙方经营需要和甲方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在具体业务合同中确定,到期日可以晚于本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有效使用期间。
四、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故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子公司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子公司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提供担保的关联事项,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上述关联担保事项有助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和执行,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
特此公告。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30日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子公司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关联交易公告》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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