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2016年为控股子公司新增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951,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6;反对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624,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2;反对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表决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16年9月8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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