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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指南

发布日期:2018/8/30 16:49:23 浏览:371

来源时间为:2018-05-25

本指南适用于针对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购房要求的职工用住房公积金及商业银行的自营信贷资金为资金来源,推出的组合贷款业务。贷款抵押物的抵押权人为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委托贷款商业银行。★贷款额度、比例、期限及利率申请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40万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60万元;家庭成员三人以上共同申请贷款的最高限额为80万元。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强化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住房的保障作用,保证职工资金安全,确保专款专用。依据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国家、省、市其他相关规定,制定了新的《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申请备案所需材料:(一)《开发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二)营业执照;(三)资质证书;(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已经走正常的招标、拍卖和挂牌程序,并已交付土地出让金,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发票的可以受理备案;(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现售备案通知书);(七)总平面图;(八)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九)近3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十)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十一)与银行签订的按揭协议;(十二)备案项目每栋楼房的房间号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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