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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参团旅游摔伤获赔九万-沈阳旅行社

发布日期:2015/12/9 16:27:43 浏览:572

67岁的林大姨跟随沈阳某旅行社夕阳红团到福建武夷山旅游,不慎从6米高处摔下,头部受伤。林大姨将随团旅行社及武夷山景区、武夷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告上法庭。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林大姨自行承担其损失的10,武夷山旅游发展公司承担50,旅行社承担40。

2013年9月6日,市民林大姨与沈阳某旅行社签订团队国内旅游合同,参加福州等地8日游的旅游团,该旅游团系夕阳红团队,共26人。

当年9月27日,林大姨随团旅游至武夷山风景区时,经过一段狭窄的山路,她与另一位团员不慎从6米高的山路跌落。林大姨头部受伤严重,身上也多处受伤,被紧急送往当地医院救治。

林大姨被诊断为“头部外伤、急性中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右多发肋骨骨折、左肩胛区腰部软组织挫擦伤”,住院19天后在家人的陪同下回到沈阳。回沈阳后,她又先后两次入院。

因本次事故林大姨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她认为景区和旅行社都应对此负责:“当时山路仅一米宽,且双向行走,没有丝毫防止坠落的设施,也没有任何的警示标志。武夷山旅游发展公司及沈阳某旅行社均是旅游经营者,毫无疑问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此,林大姨将其告上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林大姨的伤情经法院委托,由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评定林大姨“颅脑损伤十级伤残;右胸多发肋骨骨折(共四根)十级伤残”,林大姨定残时年满67周岁。

法院审理查明:武夷山旅游发展公司作为景区的经营管理者,应对其管理的山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故被告武夷山旅游发展公司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另外,被告沈阳某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在委托案外人武夷山印象旅行社接待夕阳红旅游团旅游武夷山景区时,仅派一名导游管理26名老年人,且明知武夷山景区山路险要及老年人行动不便,没有组织好旅游事宜导致原告受伤的后果,故沈阳某旅行社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武夷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故其不承担责任。原告自行承担其损失的10,被告武夷山旅游发展公司承担50,被告沈阳某旅行社承担40为宜。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福建武夷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赔付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5万余元;被告沈阳某旅行社所投保保险公司赔付原告财产损失、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万余元。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闫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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