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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20/3/16 14:20:13 浏览:1798

(3)流动性风险

由于科创板投资门槛高于A股其他板块,整体板块流动性可能弱于A股,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十)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

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①《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②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③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④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⑤制作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⑦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基金财产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本《基金合同》运用本基金资产;

(2)获得基金管理费;

(3)销售基金份额并获得基金申购费用;

(4)作为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对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日常申购和赎回申请;

(10)依照《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支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监督基金注册及过户登记服务;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4)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以本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本基金托管人及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价格;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15)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15年

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份额或款项;

(4)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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