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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12月1日实施

发布日期:2020/11/21 22:36:54 浏览:180

来源时间为:2020-11-19

12月1日起,《沈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办法》提出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鼓励应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推进城市地下管线系统智能化建设,明确沈阳新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不许开挖,废弃管线未按规定拆除将处罚,停工超30天需恢复路面。

破除“马路拉链今儿修明儿挖”

新改扩建道路5年内不许挖

《办法》规定,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道路占用、挖掘批准手续;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因抢险等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避免了道路建成后,再次开挖,导致马路拉链情况的出现。

破解“施工破坏既有管线”

建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由于地下管线信息不准确、不全面,从而造成施工中破坏既有管线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何解决地下管线信息不准确问题?对于记者的提问,沈阳市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2005年以来,通过两次地下管线普查,沈阳已累计掌握3环以内市政道路下管线约21000公里的详细信息,但仍有管线遗漏。对此,《办法》要求,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城市地下管线专项普查,组织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的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

排除废弃管网暗雷

未按规定拆除废弃地下管线处罚

《办法》规定管线权属单位为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明确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地下管线的日常巡查与维护制度”等八项具体职责,并对废弃管线的处置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办法》规定,对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覆土前未按照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对监理单位未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监理记录的、地下管线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以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未按规定拆除废弃的地下管线的,责令改正,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辽沈晚报记者董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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