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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2016-02-0512:40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网站2月3日,从沈阳市人社局获悉,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市政府决定从2月1日起对沈阳市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
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910元调整到1071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040元调整到1224元。
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735元调整到861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840元调整到9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