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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6/8 6:40:24 浏览:354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了满足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本公司就消除下属全资、控股公司或子企业(以下简称“下属各企业”)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其他下属企业等,以下统称为“沈阳机床”,下同)之间的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本公司现就有关事宜特出具承诺和保证如下:

一、对于本公司控制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从事机床业务的非上市公司,力争自2013年1月1日起36个月内,若该等公司完成非机床资产剥离并具备良好的持续经营盈利能力,由沈阳机床根据其自身业务经营需要,依据国家及相关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同意,采取收购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将该等公司或该等公司资产纳入沈阳机床。如果自2013年1月1日起36个月内,该等公司不能完成非机床资产剥离或虽完成剥离但尚不具备良好的持续经营盈利能力,依据国家及相关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同意,则由沈阳机床对该等公司实施托管。

二、对于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力争自2013年1月1日起60个月内,依据国家及相关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同意,通过适当的方式消除同业竞争。

三、在未能彻底消除本公司下属各企业与沈阳机床之间的同业竞争状况前,本公司承诺:

1、本公司对下属各企业实施战略管理,下属各企业之间不影响彼此的正常经营、资本性支出等方面的决策,彼此之间不存在违背市场规律的现象。本公司下属各企业拥有各自定位和发展方向。

2、本公司将继续按照行业的经济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则,公平地对待下属各企业,不会利用股东的地位,做出违背经济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则的安排或决定,由下属各企业根据自身生产条件和产品特点形成的核心竞争优势参与各自业务。

3、本公司将不利用对沈阳机床的控股地位进行损害沈阳机床及其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经营活动。

四、本公司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沈阳机床及其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

五、本公司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六、本公司保证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沈阳机床及其除本公司之外的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承诺函依法申请强制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沈阳机床及其除本公司之外的其他股东的全部损失,同时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全部归沈阳机床所有。

特此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公告》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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