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于2016年10月12日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经非关联方董事过半数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蓝仲凯先生、朱洪超先生、徐经长先生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查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协议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经过协商确定,没有发现有侵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填补中化国际农化产业研发环节的空白,加速中化国际农化产业发展,同意该协议的签署。
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中化国际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3、中化国际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的审阅意见;
4、中化国际与沈阳院的《股权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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