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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宁沈阳医学院招聘劳务派遣人员47人公告-沈阳劳务派遣公司

发布日期:2015/12/14 22:57:05 浏览:539

经上级有关部门同意,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2号)、《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辽人发[2007]1号)要求,组织实施招聘2015年劳务派遣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宪法和遵守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及技能条件;

(五)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

(六)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0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

二、招聘岗位、资格条件及待遇

招聘岗位和资格条件见附件1,相关待遇比照在岗人员同工同酬。

三、报名

(一)报名时间

2015年3月1日12:00时—3月7日17:00时。

(二)报名方式

考生登录沈阳医学院网站,下载《沈阳医学院劳务派遣岗位应聘人员登记表》附件2,填报后(电子版,且须附有本人近期电子版一寸免冠照片)发送至报名邮箱(shenyangmc@sina。cn),每名考生只允许报考一个岗位。

考生报名至考试(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三)凡弄虚作假或与岗位要求的条件不符者,在面试前的资格审查中一经查实,取消面试资格。

体检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要求,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时对师范院校考生身体方面的特殊要求,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时,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需要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考生,不予聘用。

(二)考核。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招聘岗位要求,全面了解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等情况。同时对考生的报考资格再次进行复审。

六、公示、聘用及试用期

体检和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为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报考岗位、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总成绩等,公示期为7天。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员,学校组织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问题的,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聘用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

招聘咨询电话:024-62215705

纪检监督电话:024-62215606

原标题:沈阳医学院2015年招聘劳务派遣人员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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