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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档案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4/7 9:52:22 浏览:1232

实行局馆长末位发言制度。会议应先由主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局馆长在其他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明确意见后,再发言。(三)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四)集体决策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五)会议必须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可采取票决制。(六)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责任人、责任处室和完成时限。(七)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十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按下列程序执行:(一)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拒绝执行;如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二)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落实督办部门,定期跟踪落实情况,遇到疑难重大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三)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第五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纪律第十四条不准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第十五条不准在会议上临时动议。第十六条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工作调动、职务任免时,突击研究人事调整、财务报销、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第十七条实行重大决策回避制度。在讨论同与会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第六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监督第十八条局馆长为市档案局馆实施本办法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组织实施和决策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办。第十九条局馆每年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以适当形式向本单位干部职工通报,接受干部职工监督。第七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责任追究第二十条凡发生下列情况,要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一)不遵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三)未向组织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五)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的。第二十一条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相应处理;对给国家、集体和职工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局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3沈阳市档案局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市档案局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确保行政决策在实施过程中的合理性、有效性,并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决策后评估是市档案局重大决策在试行过程中,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决策执行后的效果作出的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第三条决策后评估要以有利于检验市档案局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决定决策的循环形式为目的。第四条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第五条办公室是决策后评估制度的组织机构,综合法制处是决策后评估制度的监督机构,决策承办处(室)是决策后评估制度的事实机构,具体负责决策后评估工作。第六条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决策承办处(室)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评估,每年不少于一次,特殊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对其同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及继续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考察。第七条决策后评估围绕以下内容开展:(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四)决策实施在群众中的接受程度;(五)决策实施与市档案局建设、发展符合的程度;(六)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七)主要经验、校训、措施和建议等。第八条决策后评估的准备(一)确定评估对象;(二)确定合适的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三)制定评估方案。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经费。第九条决策后评估的事实:(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和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信息;(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新型统计分析决策信息;(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等政策评估方法评估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第十条决策后评估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决策特点和评估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第十一条对决策后评估作出总结:(一)撰写决策的总体评估报告。一是对决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总体的个股,对决策后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作出定性与定量的说明;二是对以后决策的制定实施提出建议。(二)对决策评估活动作出总结。一是对决策评估机构的效率管理机制作出总结;二是对评估人员的选择、评估人员的素质作出评估;三是对评估方案与评估程序进行总结;四是对评估标准的合理性进行思考。第十二条决策后评估形成完整的决策后评估报告,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局长帮工会对决策后评估报告审定后,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4沈阳市档案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第一条为确保我局重大行政决策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做到依法、科学决策和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听证是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特定形式之一,我局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原则上应进行听证,如法律法规另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

第三条听证要按照公平、公正、效率、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听证:

一)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

三)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四)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

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

第六条举行听证会,应设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一名局级领导担任。

第七条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利益相关单位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根据听证内容,合理确定代表的人数及构成,听证代表不少于9人。公民提出旁听申请的,经批准后可以参加旁听。

第八条确定听证会代表后,要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听证会代表,并提供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文本和听证内容说明,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听证会代表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可以向主持单位提出质询,查阅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

第九条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充分论证和采纳,对于未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要以书面形式向听证代表说明理由,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听证会代表绝大多数不同意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重新修订并再次进行听证。

第十一条遇有特殊情况,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听证会可以延期举行或终止,但要及时通知听证会代表,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5沈阳市档案局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制度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和领导班子成员的整体功能,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避免或减少失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决策内容凡属档案事业方针性的大事,全局性问题,都应集体讨论,集体决策。二、决策过程1.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必要时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2.方案提出后,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科学分析论证,作出评估。3.集体讨论决策前,应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提前2天通知班长成员。4.必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讨论决定重大问题。5.如需会议对所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表决时,应根据议题逐项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表决形式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形式。6.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三、要求1.不得用碰头会或个别沟通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2.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下次在讨论表决,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3.对会议进行期间临时动议的内容,一般本次会议不议。4.要广泛地听取各方面意见,任何人不得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对于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5.对于暂不宜公开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附件6沈阳市档案局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行政决策制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辽宁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决策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承担的责任。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局领导和各处室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第四条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五)对应由本人作出的决策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第六条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一)责令改正;(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给予通报批评;(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五)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并处。第七条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第八条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第九条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应报请而未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第十条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第十一条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第十二条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第十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抓决策事项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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