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听证是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特定形式之一,我局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原则上应进行听证,如法律法规另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
第三条听证要按照公平、公正、效率、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听证:
一)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三)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四)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
第六条举行听证会,应设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一名局级领导担任。
第七条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利益相关单位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根据听证内容,合理确定代表的人数及构成,听证代表不少于9人。公民提出旁听申请的,经批准后可以参加旁听。
第八条确定听证会代表后,要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听证会代表,并提供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文本和听证内容说明,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听证会代表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可以向主持单位提出质询,查阅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
第九条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充分论证和采纳,对于未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要以书面形式向听证代表说明理由,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听证会代表绝大多数不同意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重新修订并再次进行听证。
第十一条遇有特殊情况,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听证会可以延期举行或终止,但要及时通知听证会代表,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5沈阳市档案局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制度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和领导班子成员的整体功能,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避免或减少失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决策内容凡属档案事业方针性的大事,全局性问题,都应集体讨论,集体决策。二、决策过程1.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必要时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2.方案提出后,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科学分析论证,作出评估。3.集体讨论决策前,应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提前2天通知班长成员。4.必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讨论决定重大问题。5.如需会议对所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表决时,应根据议题逐项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表决形式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形式。6.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三、要求1.不得用碰头会或个别沟通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2.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下次在讨论表决,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3.对会议进行期间临时动议的内容,一般本次会议不议。4.要广泛地听取各方面意见,任何人不得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对于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5.对于暂不宜公开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附件6沈阳市档案局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行政决策制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辽宁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决策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承担的责任。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局领导和各处室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第四条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五)对应由本人作出的决策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第六条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一)责令改正;(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给予通报批评;(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五)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并处。第七条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第八条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第九条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应报请而未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第十条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第十一条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第十二条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第十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抓决策事项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