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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档案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4/7 9:52:22 浏览:1233

所称法律顾问是指我局根据法律事务工作需要聘任的法律专家。法律顾问人选一般从市政府法律专家库中产生。第三条法律顾问工作由我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其日常工作由局综合法制处负责。第四条综合法制处根据工作需要启动法律顾问工作,提出外聘法律顾问人选,履行聘任法律顾问程序,制定法律顾问职责,联系法律顾问业务,调整法律顾问人选,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协调局各处室与法律顾问相关工作。第五条法律顾问工作包括:1.根据我局的政府管理职能提出法律建议和意见;2.协助审核我局涉及法律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措施、行政合同的合法性;3.参加我局认为需要法律顾问出席的谈判事宜;4.就我局工作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5.就我局实施的行政处罚提供并签署法律意见;6.就我局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时提供法律审查意见;7.代理我局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8.代理我局诉讼案件出庭应诉等涉法事务;9.协助我局处理其他法律事务。第六条市档案局遇有特殊事件或者紧急工作,法律顾问应及时给予配合。第七条各处室在日常工作中需要法律咨询服务的,应填写《市档案局行政工作法律法规咨询表》,报告分管局长批准后,由综合法制处负责协调法律顾问答复并反馈;情况紧急的,可通过综合法制处及时联系法律顾问,工作结束后补填《市档案局行政工作法律法规咨询表》。第八条各处室涉及审核规范性文件,审查行政处罚案件,调解或出庭应诉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等事项的法律审核,应向法律顾问提供详实材料。第九条各处室提出相关法律服务申请时,要对提出的询问事项提前做好相关资料和证据的准备,应如实答复,接受法律顾问的询问,并积极配合法律顾问的工作。第十条法律顾问完成法律法规咨询后,应填写《市档案局法律顾问咨询意见》(一式两份),一份回复提出咨询处室,一份由综合法制处存档。涉及审核规范性文件,审查行政处罚案件,调解或出庭应诉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等事项的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应填写《市档案局法律顾问审查意见》(一式两份),一份作为提报局长办公会相关会议文件的附件,一份由综合法制处存档。第十一条法律顾问费用以及《聘任法律顾问合同书》约定的费用由综合法制处提报,经批准后,由局办公室统一支付。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施行。附件12沈阳市档案局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负责人是指我局的局长或副局长。第三条我局行政应诉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严肃执法、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第四条我局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由我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其日常工作由局综合法制处负责。第五条出庭应诉是行政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行政负责人应予高度重视并积极参加,以维护法律尊严,并借此途径向人民群众诠释依法行政进程,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积极主动接受司法监督,有的放矢地采取改进措施。第六条行政负责人可以委托法律顾问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局长或分管副局长须出庭:(一)本年度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二)社会影响重大、案情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三)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四)上级部门要求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五)行政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第七条行政机关应约出庭应诉人员,要严格按照法院通知,按时出庭应诉,在法庭上保持国家干部的良好形象。第八条在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诉讼状副本以及法院判决(裁定)书后三日内,应将有关材料复印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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