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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档案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4/7 9:52:22 浏览:1234

;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要领导。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第十四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第十五条对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作出检查。第十六条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处理;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第十七条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第十八条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对市档案局副处级以上干部因违反本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由市档案局党组作出处理。市档案局处室人员的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由市档案局人事教育处负责。第十九条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经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作出决策过错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第二十条责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二十一条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申诉处理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决定。第二十二条对责任人的处分,报上一级主管机关、监察和人事机关备案。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7沈阳市档案局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局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进一步增强档案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结合局馆实际,制度本制度。第二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反映本局馆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二)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全市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四)全市档案事业发展统计信息;(五)机构设置、职责权限、联系方式、办事指南及信息公开目录;(六)局馆财政决算、预算报告;(七)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八)行政许可的事项、标准、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九)档案工作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第三条市档案局馆通过沈阳档案信息网、公示栏、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第四条市档案局馆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并及时更新。(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等内容。(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形成日期等内容。各处室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向局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处室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局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处室负责汇总审核并上报。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五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责任处室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局馆办公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按照保密审查制度,做好保密审查工作。第七条局馆各处室应按照要求,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第八条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处室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附件8沈阳市档案局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推进市档案局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决定建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促进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建设。二、报告内容(一)学习、宣传《纲要》的基本情况1.组织领导情况;2.建立制度情况;3.采取的形式、学习宣传的内容和效果(基本做法和经验);4.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二)建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制度和制定保障措施情况1.依法行政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及执行情况;2.实施依法行政规划有关工作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3.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基本做法和经验;4.存在的问题和原因,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的整改措施及效果。(三)政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1.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等活动事项,重大决策、决定、政策规定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项的公开情况;2.办事公开制度落实情况,行政执行机关推行执法公示、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公开情况,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举报投诉电话、对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和处理情况;3.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措施及落实情况。(四)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情况1.行政执法人员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及依法行政考核情况;2.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依法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行政许可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及执行情况;3.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履行法定职责和规范执法工作情况,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五)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1.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情况;2.行政执法责任的分解、落实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效果,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和监督检查情况,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六)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三、报告时间和形式要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要求及时将本单位一年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安排意见、工作目标、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取得的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对依法行政工作的检查总结情况等形成书面报告,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阅后报送。也可以以工作动态或信息简报形式随时报告本单位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附件9沈阳市档案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为规范我局档案行政执法工作,防止和纠正档案行政执法过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沈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局档案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称重大档案行政处罚决定是指我局的档案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罚档案违法行为时,对公民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在1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在1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二、我局的档案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做出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必须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决定适当。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须经综合法制处审查。三、在沈阳档案信息网上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处罚结果信息。四、我局的档案行政执法部门使用统一规范的执法文书,加强案卷管理。综合法制处要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五、我局作出的重大档案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决定做出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报送的备案件包括备案报告、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各一份。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年月日及备案机关等内容。六、市政府法制部门需查阅与该重大档案处罚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时,应予以协助,如实提供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拒绝。七、建立档案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于每年年底前上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及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附件10沈阳市档案局行政执法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档案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使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切实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档案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具体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档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档案行政执法和涉企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第三条档案行政执法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是指我局对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档案行政执法和涉企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第四条档案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公开、公正;(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三)过错与承担责任相适应;(四)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结合;(五)教育与行政处理相结合。第五条档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一)工作机构:市档案行政执法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对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领导,日常工作由档案行政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二)工作程序:通过档案行政执法工作检查、受理、举报等途径,查处行政执法过错案件,经立案、调查,依照法律、法规、行政纪律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档案行政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审议,作出最后处理决定。第六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档案政执法违法行为之一的,予以追究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三)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五)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档案行政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六)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向企业索要产品或强行低价购买产品;(七)强制企业承担不应由企业开支的差旅费、通讯费、会议费、餐饮娱乐费、医疗费等费用;(八)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提供赞助、资助,强制企业刊登广告,提供有偿宣传报道,订购报刊、图书、音像资料等;(九)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单据的;(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政行为。第七条档案行政执法违法行为责任划分:(一)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直接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档案行政执法过错的,由该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二)因审核人、审批人的错误决定导致档案行政执法过错的,追究审核人、审批人的主要责任,具体工作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三)对于经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档案行政执法过错的,由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承担次要责任。第八条责任种类:(一)行政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二)刑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市档案局行政执法检查领导小组负责档案行政执法过错立案审查,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查终结,做出档案行政执法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决定。第十条被处理人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一条负责办理档案行政执法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案件的人员应当秉公办事,严格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附件11沈阳市档案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局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强化档案法律咨询功能,提高行政应诉能力,健全法律顾问机制,严格行使法定职责,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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