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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沈政办发[2010]25号)

发布日期:2020/4/19 11:47:55 浏览:295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沈阳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沈阳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6号)精神,设立沈阳市物价局(简称市物价局),副局级建制,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市物价局负责全市价格管理工作。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反价格垄断执法职责。

(三)增加开展价格公共服务职责。

(四)增加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受理和初审职责。

(五)强化价格管理和价格调控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价格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本市价格改革及定价、调价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市管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定价原则和作价办法;负责全市价格调整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并提出使用建议。

(二)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计划建议;负责监测、预测、分析全市价格总水平的变动,并研究分析价格变动情况和趋势,及时进行市场价格预警并提出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市场,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措施建议;建立、完善全市价格监测体系。

(三)起草有关本市价格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监督指导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负责全市价格、收费标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价格公共服务工作;负责价格诚信体系建设。

(四)贯彻实施国家、省的各项价格规定和统一调价方案;拟订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政策;按省授权制定和调整全市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执行价格听证制度。

(五)负责本市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涉案物品估价等监督检查工作,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受理有关价格方面的举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协调处理价格纠纷;监督并推行明码标价;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授权,配合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调查和处理价格垄断行为;指导价格方面的社会监督。

(六)组织对农产品、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的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承担商品和服务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负责本市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七)承办市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物价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公文、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财务、审计、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综合法规处。

负责局内文字综合、政务信息、法制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宣传、调研、政务公开等工作。

(三)价格管理处。

落实国家、省下达的行业价格管理政策;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完成国家、省下达的行业调查及市部署的行业价格管理调研工作;根据成本、市场供求变化和国家政策要求,提出省授权管理的价格调整建议;开展价格公共服务,受理来信来访及价格政策咨询。

(四)收费管理一处。

贯彻实施国家、省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法规;提出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的建议;监督检查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根据省、市的安排和部署,对相关项目收费情况进行调研。

(五)收费管理二处。

贯彻实施国家、省关于经营性收费的政策法规;提出全市经营性收费改革的建议;监督检查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根据省、市的安排和部署,对相关项目收费情况进行调研。

(六)行政审批办公室。

落实国家、省调整价格和收费标准的政策;对需报省审批的价格和收费项目进行初审;负责市本级的价格和收费项目的审批;负责核发收费许可证;负责对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监察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行政监察、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物价局机关行政编制3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级),副局长2名(正处级);正处级领导职数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4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为市物价局直属行政机构,规格为正处级,负责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物价检查行政编制99名,其中局长1名(正处级),党总支书记1名(正处级),副局长3名(副处级)。

(二)市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为市物价局直属行政机构,规格为正处级,负责全市成本监审和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成本调查行政编制14名,其中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2名(副处级)。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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