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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都是跟团游受伤为何都未获判赔偿

发布日期:2016/10/14 12:00:51 浏览:427

在跟团游过程中被烫伤,谁来赔偿?在宾馆洗手间滑倒导致骨折,旅行社应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昨日,针对近期旅游过程中集中出现的纠纷,沈阳市旅游委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发布两则典型案例。

案例一:跟团游在火车上烫伤游客告旅行社

长假期间,某旅行社组织“夕阳红”旅游专列。在列车行驶途中,游客张女士手持两杯滚烫的开水在车厢内行走,突然列车紧急制动,张女士手中的开水不慎洒在自己和邻座的游客身上,导致三人被烫伤。

列车医疗小组经过紧急处置后,在前方停车站将三名游客送到铁路医院治疗。在旅游行程即将结束返回驻地时,三名游客伤势基本平稳,自愿要求随团返回驻地。

出院前,三名游客与铁路部门达成《旅游伤害事故最终处理协议书》,4300元医疗费用由铁路部门承担,另给三名游客一次性医疗补贴3100元,今后发生任何问题与铁路部门无关。

旅游专列返回驻地后,三名游客先后向当地老龄委、消费者协会、旅游管理部门等单位投诉,认为该旅行社没有出境旅游组团资格,旅游合同无效;旅行社收取的车票费超出法定的价格;旅行社违约,使他们无法完成原定的旅游等,要求旅行社赔偿他们的经济损失。

在旅游管理部门协调无果的情况下,三名游客将旅行社告到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三名原告烫伤系意外事故,不是旅行社的故意和违约行为,且没有导致三名原告误工损失;旅行社在尽到协助义务后,三名原告应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要伤害赔偿。

三名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过两年多的审理,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解读】

沈阳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在本案中,游客烫伤纯属意外。张女士在车厢内端着滚烫的开水行走,突遇列车紧急刹车,将开水洒在自己和其他游客身上,造成烫伤,其行为本身是有过失的,与旅行社无关,游客自己应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

旅行社在旅游专列出发前发给每一位游客“专列旅游注意事项”,并将其张贴在车厢内,旅行社已尽到自己的责任。旅行社为游客代办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游客遭遇意外伤害应向保险公司索要,旅行社有协助的义务,但无赔偿的责任。

另外,列车紧急刹车,造成游客伤害,铁路部门有一定的过错,为此铁路部门承担了相应的医疗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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