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19-4-18
华安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0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二○二〇年三月
重要提示
经华安上证1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金字[2006]8号文核准,华安上证1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06年1月9
日变更为华安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上证1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2年9月26日证监基金字[2002]70号文件《关于同意华安上证1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批准发起设立。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02年11月8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托管业务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次招募说明书仅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对所涉章节进行了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0年2月28日。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
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5月8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
有关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5
四.基金托管人......16
五、相关服务机构......20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63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74
八、基金的转托管......75
九、基金的投资......76
十、基金的业绩......87
十一、基金的财产......89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90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9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9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98
十七、风险提示......101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10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7
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12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2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9
二十四、备查文件......130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其配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华安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指《华安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华安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代销机构: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
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的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
证、军人证、武警证、护照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 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日常申购:指基金投资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赎回:指基金投资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基金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旗下某只开放式基金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的
行为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本基
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交易账户:指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所持有的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及其变化情况的
账户
转托管:指投资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招募说明书:指《华安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对其的持续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安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
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
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
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
易所非正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3、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4、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6、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经营范围: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联系电话:(021)38969999
11、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12、联系人:王艳
13、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持股占总股本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