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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20/3/16 14:20:13 浏览:1795

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500元。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所示(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

收费模式单笔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M≥1000万每笔1000元

前端申购费100万≤M<1000万1.20

M<100万1.50

(2)后端收费模式的申购费按持有时间递减,申购费率如下:

后端申购费率

收费模式(持有期限Y)

Y<1年1.50

1年≤Y<2年1.30

后端申购费

2年≤Y<3年1.20

3年≤Y<4年1.00

4年≤Y<5年0.50

Y≥5年0

注:一年指365天,两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根据投资人的选择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赎回费为0;投资者赎回申请的确认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进行处理。

3.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4.基金管理人可视市场情况对上述费率进行调整,但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低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转换费率,调低后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应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且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或基金转换费率。

(九)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 1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 2日(含该日)起可以赎回或转出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 1日自动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注

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投资人转换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 1日为投资人办理转出基金权益的扣

除和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并同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 2日(含该日)起可以赎回或转出该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人的申购或转换转入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或转换转入的情形。

发生上述(1)到(5)、(6)、(8)项暂停申购或转换转入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或转换转入公告。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相应退划给投资人。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人的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

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基金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基金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加上基金转换净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工作日赎回处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基金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顺延赎回或接受部分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赎回或转换申请人,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遗赠和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司法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主动过户给其他人,或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人。

投资人办理因继承、捐赠或遗赠原因的非交易过户可到转出方的基金份额托管机构申请办理。投资人办理因司法执行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到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销售网点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三)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并制订、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八、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人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人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投资人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参照《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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