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以下简称“三得利诉讼案件”)已经开庭审理,三得利诉讼案件的进展情
况如下:
2018年3月,原告三得利洋酒株式会社以被告一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锐澳酒业营销有限公司、被告三巴克斯(天津)酒业有限公司、被告
四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双榆树店存在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纠纷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
告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停止不正当竞
争行为;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为原告消除因其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得不
良影响;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0万
元。该件中的美术作品主要涉及微醺鸡尾酒系列中的RIO微醺白桃味、微醺柠檬
味、微醺西柚味、微醺乳酸菌味、微醺葡萄味五款产品。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之日,该案件已经进行了两次开庭(证据交换)。因案
情复杂需进行第三次开庭(质证及证据交换),但由于对方当事人在境外,受疫
情影响,目前暂未收到关于后续审理安排的传票或其他通知,正在等待一审第三
次开庭(质证及证据交换),具体开庭时间以法院发出的传票时间为准。
②合同纠纷诉讼案件
截至反馈意见回复之日,前述合同纠纷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正积极与沈
阳百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家氏商贸有限公司积极沟通和解相关事宜。
(2)关于预计负债计提情况的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
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
现时义务;(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三)该义务的金
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十二条规定: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
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
值进行调整”。
根据前述案件的审理进展情况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对
前述案件是否需计提预计负债分析如下:
首先,根据该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该案件的状态并未导致发行人需要承担
现时义务,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一
的要求。
其次,公司对此类诉讼案件预计是否导致公司经济利益流出的具体判断如下
表所示:
序号
原告
被告
案件是否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说明
1
三得利洋
酒株式会
社
被告一巴克斯酒
业、被告二锐澳营
销、被告三巴克斯
(天津)、被告四
北京超市发连锁
股份有限公司超
市发双榆树店
该诉讼案件是原告单方面的诉求,尚未取得最终的
司法判决,公司认为:①涉案产品装潢是由受委托
的第三方设计公司独立创作完成,有充分的权利基
础;②涉案产品上市前,原告产品未在中国大陆销
售,双方产品不在同一市场销售,不存在竞争关系,
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三得利洋酒株式会
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目前尚无依据
显示该诉讼中存在会导致公司败诉的情形。
2
沈阳百怡
供应链管
理有限公
司
巴克斯营销
该诉讼案件是原告单方面的诉求,尚未取得最终的
司法判决,公司认为:①公司严格履行《经销商合
同书》之约定;②案件事实清楚,与经销商未结算
之账目清晰明了,仅余额的返还比例和返还方式尚
未达成一致意见,但预计和解结案,和解方案还在
积极沟通。
3
天津市家
氏商贸有
限公司
巴克斯营销
该诉讼案件是原告单方面的诉求,尚未取得最终的
司法判决,公司认为:①公司严格履行《经销商合
同书》之约定,不存在任何违法合同的行为;②原
告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原告起诉状中所要求我公司
返还的金额,且提供证据中的核销材料不符合《经
销商合同书》之约定,即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目前法庭要求原告重新整理其内部账务材料,整理
完成后需重新提交给法院和被告。整体案件进展情
况来看,预计和解结案。
4
天津市家
氏商贸有
限公司
帕泊斯饮品
该诉讼案件是原告单方面的诉求,尚未取得最终的
司法判决,公司认为:①公司严格履行《经销商合
同书》之约定,不存在任何违法合同的行为;②原
告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原告起诉状中所要求我公司
返还的金额,且提供证据中的核销材料不符合《经
销商合同书》之约定,即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目前法庭要求原告重新整理其内部账务材料,整理
完成后需重新提交给法院和被告。整体案件进展情
况来看,预计和解结案。
因此,前述诉讼案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第四条
规定的条件二的要求。
最后,上述诉讼案件起诉状中描述的请求金额仅是原告单方面的诉讼请求,
尚未得到司法判决的认可,案件所涉金额并不能可靠计量,不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第四条规定中条件三的要求。
综上所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作为被告的上述未决诉讼案件未计提预计负债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未充分谨慎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形。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民事起诉状》、《传票》等文件;
2、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企查查等公
开网站,了解公司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况;
3、与发行人律师、法务部门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沟通,了解案情背景、诉讼
进展等情况;
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定是否符合或达到预计负
债的条件,核查公司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谨慎。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针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涉及
的未决诉讼事项,公司未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未
充分、谨慎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形。
问题6、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及
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相关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申请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及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情
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共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一)巴克斯营销行政处罚情况及整改措施
1、处罚情况
2017年3月2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浦市监案处字
〔2017〕第1502015112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发行人下属子公
斯营销的视频及图片广告内容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三条:“酒类广告不得含有
下列内容:(二)出现饮酒的动作;”之规定,责令巴克斯营销立即停止违法行
为,消除影响,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2、整改措施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相关人员的访谈并经核查,巴克斯营销于2015年9月
初发布上述行政处罚所涉视频及图片,于2015年9月18日主动、及时的将上述
违规视频及图片撤下,停止了违法行为并尽量消除不良影响。2017年4月5日,
巴克斯营销已按照上海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
书》要求,将10万元罚款按时、足额缴付至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康
桥支行。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内部也采取措施加强对外宣传管理
及合规审查,包括但不限于(1)要求市场及销售人员认真学习《广告法》等法
律法规内容;(2)要求公司法务部门对公司发布的广告、宣传资料及其他营销
信息进行合规审查。
综上,巴克斯营销已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
响,并缴纳全部罚款。
(二)巴克斯酒业(天津)行政处罚情况及整改措施
1、处罚情况
2020年4月1日,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出具“(津)应急责改[2020]总-6-008
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巴克斯酒业(天津)就其储罐区泵房部分
电气线路进行整改,并在质量实验室一出口设置明显标志,整改期限为2020年
4月16日前。整改期间,巴克斯酒业(天津)需确保安全生产。
2020年5月4日,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出具“(津)应急复查[2020]总-6-001
号”《整改复查意见书》,提出巴克斯酒业(天津)罐区泵房内不符合防爆要
求的电气线路整改不合规,灯具入口处电气线路连接不符合防爆要求,并在化
验室一出口张贴了安全出口的标志。
2020年6月2日,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出具“(津)应急罚[2020]总-6-01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因系2020年5月4日,天津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
总队执法人员对巴克斯酒业(天津)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天津市应
急管理局2020年4月1日执法检查时要求责令限期整改(下达《责令限期整改
指令书》津应急责改[2020]总-6-008号)的问题整改不合规。认为上述行为违
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安
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对巴克斯(天津)作出警告,处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整改措施
根据发行人说明、巴克斯酒业(天津)提供的整改文件、天津市应急管理
局出具的询问通知书、缴纳罚款凭证和相关人员的访谈并经核查,巴克酒业(天
津)于2020年5月5日对前述部分整改不合格的相关事项及时完成整改(如完
成罐区泵房内报警器线路改造、报警主机安装、可燃气体传感器接地安装、传
感器线路改造、防爆照明安装和防爆风机线管安装等),并于2020年5月6日
按照天津市应急管理局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接受其现场询问,并将整改完成的相
关材料提交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存档,天津市应急管理局未再进一步提出其他整
改要求。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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