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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出台涉疫情劳动关系相关指导意见隔离期间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发布日期:2021/2/22 3:27:03 浏览:248

来源时间为:2021-01-06

记者丁冬报道隔离期间,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不得要求职工无偿补回因疫情防控损失的工作时间。日前,沈阳出台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沈阳市规定,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因隔离,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对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企业停工、停产或劳动者不能按期返岗的情况,劳动者工资应按照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从第二个月起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生活费含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

企业不得以受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或停工停产等有关规定限制为由,要求劳动者补回等量工作时间而不视为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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