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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3/10 8:48:02 浏览:1107

支出规模原则上相应增加。(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推进时间:2016-2018年)

2.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暂时保留在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投向类似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或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对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的部分,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统筹使用。(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推进时间:2016-2018年)

3.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协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限定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对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注入及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等方面。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这方面的资金逐步退出。(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推进时间:长期推进)

4.推进专项收入统筹使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2016年先行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等专项收入专款专用相关工作,对相关领域支出统筹安排保障。新出台的收入政策一般不得规定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推进时间:2016-2018年)

(五)推进跨年度预算的统筹协调。

1.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超收收入用于冲减赤字、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他预算资金、削减支出等方式弥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推进时间:2015-2016年)

2.编制3年滚动财政规划。对未来3年重大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对规划期内一些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研究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评价办法。3年滚动财政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5年规划纲要及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相衔接,强化3年滚动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推进时间:2015-2016年)

3.加快推进重点领域3年滚动财政规划。在水利投资运营、义务教育、卫生、社保就业、环保等重点领域开展3年滚动财政规划试点。对列入3年滚动财政规划的项目资金,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的,各部门要及时调剂用于规划内的其他项目,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教育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2015-2016年)

4.推进各类规划与财政规划相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5年规划纲要及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一般不得规定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部门、行业规划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要与3年滚动财政规划相衔接。(牵头单位:市直各部门;推进时间:长期推进)

(六)推进规范各类收入及其统筹使用。

加大各类收入统筹使用力度,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清理、整合和规范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逐步建立税收收入为主导、非税收入适当补充的收入体系。

1.加强财政收入管理。依法依规组织税收收入,坚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的原则,探索精细化管理的方法,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贯彻落实非税收入收缴改革工作要求,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不得擅自减收、免收、缓收,确需减、免、缓交的,按照法律法规从严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推进时间:长期推进)

2.严格执行国家清理压缩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等非税收入的政策。按照国家、省规定取消政策效应不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项目;归并征收对象相同、计征方式和资金用途相似、重复设置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收费和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认真落实国家税费改革相关政策。对国家、省、市决定取消、归并、调整的收入项目,不得擅自恢复或者继续收取,及时推动修订地方相关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国家清理压缩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政策由市财政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配合,修订相关地方法规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直各部门配合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做好相关工作,修订相关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直各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推进时间:2015-2016年)

3.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开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方式和标准、收入规模等,提高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推进时间:2015-2016年)

4.严格执行国家从严控制设立收入项目的有关规定。对于需要新设立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项目的,应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并明确征收期限。(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推进时间:长期推进)

(七)推进财政存量资金的统筹使用。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各项要求,全面盘活结转结余资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周转金等各类存量资金。

1.推进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对各部门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统筹使用,收回的资金项目需要在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请、统筹安排。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资金,结转年度超过一年的,逐项进行核对,不须继续执行的,收回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对市及市以上专项资金形成的结余结转,各地区不得自行调剂使用。各级财政除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及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已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存量资金,要结合当前财政经济形势在两年内使用完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推进时间:2015-2016年)

2.推进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统筹使用。根据实际需要将闲置不用的预算周转金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在编制年度预算调入使用后的规模一般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含对下级转移支付)的5。(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推进时间:2015-2016年)

3建立健全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安排统筹结合的机制。从2016年起,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地区或部门,适当压缩下年财政预算安排规模。其中,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地区,按一定比例相应核减对其下年转移支付规模;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按一定比例相应核减其下年公用经费或项目支出规模。(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推进时间:2015-2016年)

(八)推进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统筹协调。

统筹协调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工作,既要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为预算执行打好基础,又要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为预算编制提供重要参考。

1.严格控制代编事项,细化预算编制,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按照预算法和国务院的规定,各级财政应严格控制代编预算,对确需代编预算的事项,应及时报同级政府批准,并于当年6月30日前下达;逾期未下达的,收回同级财政总预算统筹使用。(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推进时间:2015-2016年)

2.提高地方预算完整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于中央及省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除需由市本级直接安排的支出和中央、省指标下达较晚的转移支付资金外,其余部分全部提前下达至区县(市);对市级自有财力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将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的比例逐步提高到90。下一年度转移支付指标应当于11月30日前提前下达。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将上级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指标全额编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并准确列入相关收支科目。(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推进时间:2015-2016年)

3.落实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要求。根据预算法有关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本级人大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严格按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编制年度预算。(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推进时间:长期推进)

4.严格预算调整。硬化预算约束,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等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必须出台的政策,应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加强预算执行监管,提高预算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并将预算执行结果与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相结合。(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推进时间:2015-2016年)

(九)推进债务资金的统筹使用。

1.编制3年政府债务偿还滚动规划。分年度落实政府存量债务到期偿还本金,根据协议利率标准测算应偿还利息,编制年度政府债务还本付息计划,并纳入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实行3年滚动管理。按照分年度政府债务还本付息额度筹措落实偿债资金,并与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相衔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推进时间:长期推进)

2.加大存量债务资金和新增债务资金的统筹使用力度。结合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结果,准确掌握未使用政府存量债务规模、债权类型、偿债来源、举债单位和债权人等相关信息,对各部门、各单位尚未使用的政府存量债务资金,分门别类纳入预算管理,与新增债务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一般债务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由财政部门统筹用于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专项债务资金纳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与该项政府性基金统筹用于对应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市级财政部门将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债务新增限额及时下达县区财政,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推进时间:2015-2016年)

3.加强政府债务偿还规划、国库库款管理与债券发行的统筹协调。根据债务偿还规划、国库库款情况,合理确定置换债券发行期限、各期限发行额度、发行批次和发行时间,减少债券持有期间利息支出,降低政府债券融资成本。(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推进时间:长期推进)

4.严格限定债务资金用途。建立政府信用评级制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举借债务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或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违规投入资本市场或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投向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以及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等。(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推进时间:长期推进)

(十)推进转移支付资金的统筹使用。

1.优化转移支付结构。进一步规范市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分配办法,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重,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继续完善对下转移支付政策,落实国家关于建立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的有关要求。(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推进时间:长期推进)

2.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对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整合。对整合后的专项转移支付,应逐项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做到政策目标明确、分配主体统一、分配办法一致、建设标准规范、审批程序唯一、资金投向协调。加强转移支付项目和部门预算项目的统筹,减少执行中的预算级次调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推进时间:2015-2016年)

3.严格控制新设专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设立专项资金。新设立的专项资金应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政策目标、资金用途、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并明确时限。(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推进时间:长期推进)

4.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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