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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累计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发布日期:2023/3/13 19:40:05 浏览:327

月提供结算单至茂业运营服务支撑平台,甲方提供结算单后5日内,乙方应对结算单盖章确认,并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同提供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20个工作日与乙方结算货款(上述期限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过期,则顺延到下月)。如乙方未能提供上述发票,乙方同意由甲方扣除甲方税金损失后支付货款余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每日核对销售,按约定将被告提供的结算单盖章确认,并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同提供给被告,但被告却迟迟未按结算金额支付货款,至今拖欠原告货款85,605.45元。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赔偿原告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现原告已多次与被告协商支付货款事宜,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5,605.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5,605.4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保全情况

法院下达(2022)辽0106财保1364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

5、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判决如下:(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洪源丰珠宝有限公司货款85,605.54元;(2)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洪源丰珠宝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85,605.54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13日开始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进行计算);(3)驳回原告沈阳洪源丰珠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0元、保全费870元,由被告铁西百货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6、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已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开庭。

(七)沈阳茂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茂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原告同被告签订了《商品销售合同》,双方约定结算期为30天,2022年2月份至4月份被告不再支付原告货款,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支付货款一事,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付。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4个月拖欠货款人民币85,668.0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判决如下:(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茂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货款84,411.49元;(2)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2元,由原告承担32元,由被告承担1,9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5、进展情况

铁西百货尚未提起上诉。

(八)曹威申请仲裁商业城百货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曹威

被申请人: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

2、申请人主张及事由

申请人1991年参加工作,2009年由于改制转入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转入被申请人,属无固定期限劳务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前,申请人担任被申请人后勤党支部书记,月工资4,500元。2022年8月11日接到人力资源微信通知解除申请劳动合同,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问及事由及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一直表示我们在协商。2022年9月26日,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既无法定事由也未进行法定程序,按照被申请人说法,此次人员优化,而且只裁减申请人一个人,被申请人上述做法属于严重违法,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3、申请人仲裁请求

支付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117,000元。

4、案件进展情况

本仲裁事项已开庭,尚在审理中。

(九)沈阳通汇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沈阳通汇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2月28日签订《活动服务合同》,并和被告达成了为其在沈阳10个电影院发布广告,被告应于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广告费102,000元的合同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但被告迟迟未履行付款义务。在此期间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理会,至今也未向原告支付广告费用,现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向原告给付广告费用102,000元及利息暂计100元(实际以102,000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4、保全情况

法院下达(2022)辽0103民初23487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商业城百货银行存款102,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保全费1430元,由申请人沈阳通汇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执行。

5、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商业城百货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沈阳通汇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用100,000元;(2)被告商业城百货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沈阳通汇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用100,000元的利息,自2022年11月4日至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被告商业城百货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沈阳通汇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视频制作费2,000元;(4)被告商业城百货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沈阳通汇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视频制作费2,000元的利息,自2022年11月4日至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2元,保全费1,430元,由被告商业城百货负担。

6、进展情况

商业城百货提起上诉后,二审经过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于2023年3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50,000元;被告于2023年4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30,000元;被告于2023年5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22,000元;(2)如被告未在上述时间内清还上述任何一笔进度款项,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纠纷。一审案件受理费2,342元,保全费1,4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42元,减半收取为1,171元,共计为4,943元,均由原告沈阳通汇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十)沈阳悟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悟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1年12月28日,原、被告依法签订《活动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有偿为被告提供沈阳地铁一、二号线列车预报站播音导向冠名服务及地铁LED智汇屏幕广告发布服务,播音导向冠名服务期限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止,地铁LED智汇屏幕硬广发布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止;合同项下冠名费共计183,550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被告须在2022年1月31日前全额支付上述冠名费;合同第四条第2款约定,被告逾期付款,原告有权按未按时缴付冠名费的10收取违约金。

合同履行期间,原告按约定提供地铁播音导向冠名服务及地铁LED智汇屏幕广告发布服务,并向被告足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冠名费,原告以发送《催款函》及《律师函》的形式多次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

3、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冠名费183,55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8,355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函保险金、律师费均由被告承担。

4、诉讼进展

经法院裁定,本案移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处理后,尚未开庭。

(十一)安丽颖起诉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安丽颖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原告从1991年至今在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任职现已达到退休年龄。被告没给办理退休,原告要求被告依法办理退休,并补发工资。

3、原告诉讼请求

依法办理退休。

4、一审情况

一审法院下达一审裁定:驳回原告安丽颖的起诉。

5、进展情况

安丽颖已提起上诉申请,二审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十二)及时行乐(辽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仲裁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及时行乐(辽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日签订《短视频合同》,合同约定在合同期间内,即2021年11月5日至2021年11月30日,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短视频制作及抖音运营服务,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5万元合同价款。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合同内容并得到了被申请人项目负责人的付款承诺,但被申请人并未如约支付上述5万元合同价款。

3、申请人仲裁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价款5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价款利息暂计人民币1,658.96元(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申请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保全情况

法院下达(2022)辽0106财保1081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

5、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

(十三)丹阳市陵口镇庆丰皮鞋厂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丹阳市陵口镇庆丰皮鞋厂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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