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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累计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发布日期:2023/3/13 19:40:05 浏览:325

2022年2月28日及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的销售货款共计人民币3,148,231.21元,原告已多次催促,但被告至今仍分文未付。被告未按时给付销售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销售货款共计¥3,148,231.21元及利息(以¥976,803.03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0起按当期银行贷款利息率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35,543.27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6日起按当期银行贷款利息率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88,238.88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5日起按当期银行贷款利息率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956,914.68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5日起按当期银行贷款利息率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90,731.35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0日起按当期银行贷款利息率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4、保全情况

法院下达(2023)辽0106财保45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铁西百货银行账面存款3,148,231.21元或查封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5、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已开庭,尚在审理中。

(二十一)北京铜牛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铜牛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1年6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联营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店3层某铺位经营原告铜牛品牌铜牛商品,建筑面积12.65平方米,经营期限自: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止,原告向被告交纳质保金10,000元,原告专柜商品销售货款由被告统一收取,并开具被告销售小票。原告每月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被告缴纳承包费(遇商场促销时,双方另行协商),根据双方交易习惯,双方对账方式为被告将账单发布至其“茂业运营服务支撑平台后台管理系统”,原告登录被告提供的账号及密码自行查看。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自2021年12月起开始拖欠原告货款,截止2022年3月31日拖欠货款金额为人民币336,182.41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36,182.4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及保证金的利息(以336,182.41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6月20日,为人民币1,727.6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1-2项暂共计为人民币:337,910.02元)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

(二十二)沈阳嘉里浩荣经贸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嘉里浩荣经贸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原告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与被告签订《超市商品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达利园货物,合计总价款为15,692.91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根据合同约定,截至到2021年12月31日,被告应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但截止目前尚欠货款15,692.91元。铁西百货拖欠货款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无奈,多次找到被告,被告推脱不予给付所欠货款,协商未果。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15,692.9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嘉里浩荣经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592.91元;(2)驳回原告沈阳嘉里浩荣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铁西百货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给付原告)。

5、案件进展情况

铁西百货尚未提起上诉。

(二十三)资和信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资和信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14年12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特约商户利用〈GIFTCARD系统V1.0〉受理资和信预付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作为商通卡系列产品的销售方和管理方,向被告介绍商通卡使用规则和办法……被告同意其经营的门店受理商通卡系列产品,同意持卡人使用商通卡刷卡购买被告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本协议有效期自2014年12月23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本协议到期时,双方若无异议,本协议可自动延期一年”;

《合作协议》第五条第5款约定:“被告退回原结算担保金20,000元(贰万元),一次性向被告开具辽宁省工商银行沈河支行出具《银行履约保函》金额220,000元(贰拾贰万元)作为结算担保”

《合作协议》签订时,原告要求退还担保金2万元,以《银行履约保函》方式作为结算担保。

《合作协议》到期后,双方继续履行至2022年1月1日后由于被告股权发生变化,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返还2万元担保金。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特约商户利用〈GIFTCARD系统V1.0〉受理资和信预付卡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担保金2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4、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1)解除原告资和信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与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特约商户利用〈GIFTCARD系统V1.0〉受理资和信预付卡合作协议》;(2)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资和信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证金2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铁西百货承担。

5、案件进展情况

铁西百货尚未提起上诉。

(二十四)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1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定制“喷绘类”制品12类494件,由原告负责设计、制作、配送及安装维护;同时约定被告应于收货后3个月内结款。

2021年2月17日,原告向被告完成了该批制品的交付,经双方验收全部确认合格。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无故拖延至今仍未支付。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12,974元及利息564元(利息从2021年5月17日起按年利率4.35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二项共计13,538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已开庭,尚在审理中。

(二十五)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1年2月26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定制“喷绘类”制品14类870件,由原告负责设计、制作、配送及安装维护;同时约定被告应于收货后3个月内结款。

2021年2月28日,原告向被告完成了该批制品的交付,经双方验收全部确认合格。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无故拖延至今仍未支付。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18,654元及利息811元(利息从2021年5月28日起按年利率4.35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二项共计19,463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已开庭,尚在审理中。

(二十六)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1年3月27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定制“喷绘类”制品6类389件,由原告负责设计、制作、配送及安装维护;同时约定被告应于收货后3个月内结款。

2021年3月30日,原告向被告完成了该批制品的交付,经双方验收全部确认合格。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无故拖延至今仍未支付。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9,645元及利息385元(利息从2021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4.35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二项共计10,03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已开庭,尚在审理中。

(二十七)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1年5月17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定制“喷绘类”制品7类268件,由原告负责设计、制作、配送及安装维护;同时约定被告应于收货后3个月内结款。

2021年5月23日,原告向被告完成了该批制品的交付,经双方验收全部确认合格。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无故拖延至今仍未支付。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2,961元及利息97元(利息从2021年8月23日起按年利率4.35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二项共计3,058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已开庭,尚在审理中。

(二十八)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1年6月4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定制“喷绘类”制品11类18件,由原告负责设计、制作、配送及安装维护;同时约定被告应于收货后3个月内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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