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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累计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发布日期:2023/3/13 19:40:05 浏览:328

2021年6月11日,原告向被告完成了该批制品的交付,经双方验收全部确认合格。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无故拖延至今仍未支付。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7,739元及利息252元(利息从2021年9月11日起按年利率4.35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二项共计7,991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已开庭,尚在审理中。

(二十九)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1年6月29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定制“喷绘类”制品4类608件,由原告负责设计、制作、配送及安装维护;同时约定被告应于收货后3个月内结款。

2021年7月1日,原告向被告完成了该批制品的交付,经双方验收全部确认合格。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无故拖延至今仍未支付。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3,290元及利息95元(利息从2021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4.35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二项共计3,385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

4、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合同款3,290元;(2)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3,29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驳回原告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铁西百货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5、案件进展情况

铁西百货计划提起上诉。

(三十)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1年6月29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定制“喷绘类”制品7类219件,由原告负责设计、制作、配送及安装维护;同时约定被告应于收货后3个月内结款。

2021年7月1日,原告向被告完成了该批制品的交付,经双方验收全部确认合格。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无故拖延至今仍未支付。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5,089元及利息148元(利息从2021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4.35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二项共计5,237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已开庭,尚在审理中。

(三十一)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1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定制“喷绘类”制品23类43,706件,由原告负责设计、制作、配送及安装维护;同时约定被告应于收货后3个月内结款。

2021年12月25日,原告向被告完成了该批制品的交付,经双方验收全部确认合格。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无故拖延至今仍未支付。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19,500元及利息141元(利息从2022年3月25日起按年利率4.35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二项共计19,641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已开庭,尚在审理中。

(三十二)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1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定制“喷绘类”制品15类638件,由原告负责设计、制作、配送及安装维护;同时约定被告应于收货后3个月内结款。

2022年1月23日,原告向被告完成了该批制品的交付,经双方验收全部确认合格。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无故拖延至今仍未支付。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8,597元及利息31元(利息从2022年4月23日起按年利率4.35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二项共计8,628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

4、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合同款8,597元;(2)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8,597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3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驳回原告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铁西百货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5、案件进展情况

铁西百货尚未提起上诉。

(三十三)辽宁北方化妆品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辽宁北方化妆品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1年12月,原被告签订《联营合同》一份、《超市商品合同》两份,约定原告在被告商场一层经营玉兰油、强生、飘柔品牌日化用品,经营期间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联营合同》4.5条款约定被告每月提供结算单至茂业运营服务支撑平台,被告提供结算单后5日内原告对结算单盖章确认并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被告,被告收到发票后20个工作日与原告结算货款。《超市商品合同》6.3条款约定原告须在每个结算周期截止后5天内(结算周期在30天或30天以上的)或2天内(结算周期在30天以下的)与被告对帐及提交订单,并在接到开票通知后5天内(结算周期在30天或30天以上的)或2天内(结算周期在30天以内的)提供增值税发票给被告,被告在收到发票后25个工作日内(结算周期在30天或30天以上的)或10个工作日内(结算周期在30天以内的)与原告结算上期货款。自2022年起被告就开始拖欠结算货款,原告不断催款,至今被告仍未给付,截止至2022年10月31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未结算货款共计205,374.04元,且一拖再拖,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5,374.0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

(三十四)沈阳鑫盛友谊商贸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鑫盛友谊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原告与被告合作多年,在经营期间,原告拖欠被告供应商货款,被告多次口头书面沟通催款均未给予解决,特向铁西区人民法院申请起诉。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6,151.2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进展情况

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如下:因为被告到账期未结款,后期被告返货原因,欠款金额减少了,现在应付原告货款3,961.63元。

本案已开庭,尚在审理中。

(三十五)郝晖阳起诉商业城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郝晖阳

被告: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原告2020年11月30日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离职后找工作屡屡碰壁,直到2021年11月份才发现,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原告的用工进行了备案,所以才造成原告无法找到工作,对原告的这11个月的工资收入、社保、医保、公积金造成了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进行赔偿,而且用工备案的前提是有劳动合同才能用工备案,而原告没有与被告签定过劳动合同,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出示劳动合同,否则应对原告进行双倍工资赔偿。原告与被告沟通无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12月至2021年10月31日共11个月工资28,6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补交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共计6个月的社保和医保;(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共计5个月原告自己交的社保和医保共计6,000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20年12月至2021年10月31日共计11个月公积金7,700元;(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12月至2021年10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8,600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本案已开庭,尚在审理中。

(三十六)大连堡罗服饰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大连堡罗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原告于2015年就与被告合作,原告将公司的服饰在被告处进行销售,顾客在原告处购买的商品统一到商场收银台付款,再由被告按期向原告给付。2019年7月被告应结货款32,030元,9月应结179,811.03元,该二笔款项被告未按期给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处催要,被告都以资金不足为由没有履行,后被告在2020年1月9日给原告二张金额分别为120,904.24元、298,100.62元承兑汇票,该汇票的到期日分别是2020年8月9日,2020年9月9日。承兑信息中,出票人均承诺:本汇票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但二张汇票到期后,均没有资金可以向原告承兑。故原告又多次找到被告处进行催要,希望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63.31元尚欠216,841.55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判令被告给付货款。退还质保金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原告诉讼请求

(1)诉讼法院判令被告给付货款211,841.55元;(2)退还质保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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