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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博林特:拟收购股权涉及的沈阳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发布日期:2016/7/4 12:35:00 浏览:1407

企业整体获利能力来体现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是从企业未来获利能力方面考虑其价值的。(2)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委托方拟股权收购提供价值参考,基于股东权益价值主要是由企业整体资产给投资者所带来的未来收益体现,收益法是立足于判断资产获利能力的角度,将被评估单位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评价评估对象的价值,体现收益预测的思路。相对于收益法而言,成本法评价资产价值的角度和途径是间接的,在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容易忽略各项资产汇集后的综合获利能力和综合价值效应。相比较而言,收益法的评估结论具有更好的可靠性和说服力。(四)评估结论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经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远大环境于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收益法的评估方法,经对两种方法的评估结论进行分析,本次评估最终采用了收益法的评估结果,即远大环境于评估基准日2014年9月30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8,231.00万元。十一、特别事项说明报告使用者在使用本评估报告时,应关注以下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在依据本报告自行决策时给予充分考虑。(一)本评估结果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现行价格,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和质押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二)本次评估是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下由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机构及参加本次评估的工作人员与委托方或其他当事人无任何利害关系,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恪守职业道德和规范,并进行了充分的努力。(三)由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与评估相关的行为文件、营业执照、产权证明文件、财务报表、会计凭证等,是编制本报告的基础;针对本项目,评估师进行了必要的、独立的核实工作,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四)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评估师仅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但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做任何形式的保证。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已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和资料来源进行了必要的查验。评估结果是以委估资产在合法存在的前提下对其价值的评估,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料失实而导致评估结论的误差,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不承担相关责任。(五)截止评估基准日,公司部分原材料和机器设备已经运输或发送到各个施工地,并且大部分原材料都已经组装或正在组装,评估人员对主要施工项目进行了盘点和调查,但由于施工项目地点比较分散,对部分施工项目,评估人员通过替代程序进行了核实,评估中对该部分施工项目的核实以查看发货凭证、物流配送单、库存明细表及相关往来对账凭证等替代程序进行核对和确认。(六)2010年3月29日,公司与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签订《黑龙江建龙塑烧板除尘器承包合同》,约定合同总金额为820万元人民币。该工程已于2011年6月竣工并移交给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投入使用,但目前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尚有308万元人民币未给付远大环境,故远大环境已于2014年10月22日起诉至双鸭山市中院,目前在审理当中。2010年12月20日,公司与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签订《黑龙江建龙3号提矾转炉除尘系统总承包合同》,约定合同总金额为970万元人民币,该工程已于2012年5月竣工并移交给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投入使用,但目前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尚有420万元人民币未给付远大环境,故远大环境于2014年10月22日起诉至双鸭山市中院,目前在审理当中。公司目前应收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货款总计308万元,公司计提了30.80万元坏账准备。2011年5月3日远大环境与中钢集团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罕王重工铸锻项目一期工程除尘系统成套供货及安装调试总承包合同》,约定合同总金额为2160万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中钢集团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远大环境30预付款,远大环境开始履行合同义务。该工程于2012年7月由于中钢集团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原因停工,但中钢集团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未支付远大环境已完成工程的工程款2,978,354.00元,故远大环境于2013年8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目前在审理当中。公司目前应收中钢集团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货款总计941,538.48元,公司计提了282,461.54元坏账准备。2014年10月南京圣诺热管有限公司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远大环境支付2011年6月10日与其签订总价款为615万的《罕王重工锻造项目一期70吨电炉余热回收工程配套余热锅炉订购合同》的余款436.6万元,以及2013年1月1日起至远大环境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银行利息,该案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2014年11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冻结了远大环境在沈阳金叶支行024900116510401账户中的银行存款490万元。(七)截至评估报告日,远大环境持有的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已转让给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考虑该期后事项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本次收益法评估中将其作为溢余资产处理,未进行收益预测。(八)本项目的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知晓资产的流动性对估价对象价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由于无法获取行业及相关资产产权交易情况资料,缺乏对资产流动性的分析依据,本次评估中没有考虑资产的流动性对估价对象价值的影响。(九)本项目的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知晓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不必然等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与股权比例的乘积。由于无法获取行业及相关股权的交易情况资料,缺乏相关分析依据,故本次评估中未考虑股权比例的大小和股权结构等因素可能产生的溢价或折价对评估结果的影响。(十)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企业委托时未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执行评估程序一般不能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十一)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只在报告阐明的假设前提及限制条件下有效,它们代表评估人员不带有偏见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十二)评估基准日后重大事项评估师做了尽职调查,未发现从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期间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在评估基准日后、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之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时并对资产评估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值。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方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十三)本报告含有若干附件,附件构成本报告重要组成部分,与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一)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是根据前述的原则、依据、评估假设、方法、程序得出的,并只有在上述原则、依据、评估假设存在的条件下方能成立。(二)本评估报告及相应的评估结论系对委估资产于评估基准日市场价值的反映,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三)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四)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为本次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使用和送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查使用。本评估报告的所有权归评估机构所有,未征得本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五)本评估报告的有效使用期限为一年,有效期从评估基准日开始计算。即有效期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止。十三、评估报告日本评估报告形成最终评估结论的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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