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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73):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发布日期:2023/6/14 19:14:18 浏览:233

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审议批准每年度内借款(包括贷款转期、新增贷款及与借款事项相关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发生额在上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50以上(含50);

十五)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决定公司根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回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至(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该担保事项如由董事会批准的,则出席该次董事会并同意或投弃权票的董事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公司提供及解除对外担保所产生的费用,因承担担保责任所受到的损失);该担保事项如由总经理办公会会议批准的,则出席该次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并同意或投弃权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公司提供及解除对外担保所产生的费用,因承担担保责任所受到的损失);该担保事项如系由其他个人单独或联合作出决定的,则参与作出决定的个人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公司提供及解除对外担保所产生的费用,因承担担保责任所受到的损失),并按公司内部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其他责任。对该等担保事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在年度考核时不得被评为考核级次中的第一级(按好至坏的标准)。

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发生本条规定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总额中的较高者无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额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外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持股股数按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董事会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

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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