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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73):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发布日期:2023/6/14 19:14:18 浏览:231

十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设财务总监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二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三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四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向董事会提出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八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在总经理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权由总经理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合理确定。

第一百五十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五十二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应包括1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四)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及股利分配政策调整的相关议案;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八)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二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三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六十四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0年。

第一百六十五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制度和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定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及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具体约定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现金分红比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对可分配利润中未分配部分,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方案中详细说明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

公司在按照本条规定实施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可以派发股票股利。采用现金股票结合方案进行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应当在利润分配方案中对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进行详细说明。

(三)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但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股东回报计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在公司董事会制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方案的30日前,公司董事会将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投资者对本次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的意见,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信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平台、公司网站等方式参与。证券事务部应做好记录并整理投资者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事先书面征询全部独立董事的意见,全体独立董事对此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需征得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事先征询监事会的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考虑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意见,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须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须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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