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4-01-05
摘要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ESG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ESG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工作,推动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环境、社会及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ESG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汇报工作,主要负责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相关事宜的战略发展及管理,指导并监督公司关于环境资源保护、社会责任承担以及公司治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二章人员组成
ESG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SG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ESG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ESG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ESG委员会下设ESG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ESG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及执行ESG委员会决议,包括前期准备工作、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执行会议有关决议等工作。
第八条
第三章职责权限
ESG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权限:
(一)关注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公司的相关工作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制定公司关于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工作的战略规划、管理结构、制度和实施细则等;
(三)识别对公司及利益相关方具有重大影响的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事宜,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计划进行审查;
(四)审核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事项相关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五)指导和监督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工作的实施,并提出相应建议和适当应对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第四章工作程序
ESG工作组负责做好ESG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并向ESG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ESG委员会根据ESG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将审议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ESG委员会根据ESG委员会召集人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如情况紧急的,也可随时召开,由召集人在会议上说明。
ESG委员会每年必须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二条经ESG委员会召集人或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的,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等方式。
第十五条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人应列席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ESG委员会会议的表决结果及形成的意见,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