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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发布日期:2016/2/27 8:12:43 浏览:2015

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2月5日

证券代码:002689证券简称:远大智能公告编号:2016-008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第一期可解锁的股权激励对象共145名,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812,56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6040;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45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812,56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6040,具体内容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3年11月8日,公司首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沈阳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随后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反馈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改计划,对《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并重新制定了《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于公司首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3年12月31日,公司获悉报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2014年5月27日,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5年6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相关法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5、2015年2月16日,公司完成了《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1、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锁定期为授予日后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将被锁定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激励对象可在解锁期内按比例分批逐年解锁,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期为2014年6月19日,截止2015年6月19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已届满。

2、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即本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812,560股,激励对象为145名。

注1:因公司实施了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派3.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每10股转增8.00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同步实施了转增。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公司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145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绩效考核等级均为C级以上,符合解锁条件。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145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锁期内解锁。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期限、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145名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锁期内解锁,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锁手续。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后认为:除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丧失股权激励资格未达到解锁条件、1名激励对象考核未达标外,其余145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本次解锁事宜。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限已经届满并进入第一期解锁期限;公司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除本次回购注销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已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所规定的第一期解锁条件;公司已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了对公司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第一期解锁的相关程序。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了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程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价格及定价依据等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及部分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2月5日

证券代码:002689证券简称:远大智能公告编号:2016-011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2月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决定于2016年2月24日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会议事宜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2月24日下午13:30起。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2月23日至2016年2月2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2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2月23日下午15:00至2016年2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6年2月18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27号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7.出席对象:

(1)截止2016年2月1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书面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并参与表决。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出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附后)。

(2)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属于特别表决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上述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即对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三.现场会议登记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须持有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股东帐户卡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出席的,须持有股东帐户卡及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3、登记时间:2016年2月22日(上午9:30-11:30),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4、登记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27号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5、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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