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原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董事会决定对其持有的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46,8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原激励对象付艳茹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2014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级。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考核结果为D级丧失当期解锁资格,公司将按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回购注销其相对应解锁期内相应的限制性股票,董事会决定对付艳茹一期解锁股份数84,240股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51元/股。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对该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行为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已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董事会决定对激励计划中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46,8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公司原激励对象付艳茹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2014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级,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考核结果为D级丧失当期解锁资格,公司将按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回购注销其相对应解锁期内相应的限制性股票,同意董事会因此决定对付艳茹一期解锁股份数84,240股回购注销。
上述激励对象股票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法、有效。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限已经届满并进入第一期解锁期限;公司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除本次回购注销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已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所规定的第一期解锁条件;公司已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了对公司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第一期解锁的相关程序。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了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程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价格及定价依据等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及部分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