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218851909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授
权委托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该议案
已获得通过;
(6)审议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18851909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该议
案已获得通过;
(7)审议201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218851909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该议
案已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
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等文件的规定,本次年度
股东大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字盖章之
日起生效。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35号玛莉蓝大厦1601室邮编:110003
联系电话:024-6225041323865356网址:www。forese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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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泽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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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泽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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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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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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