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审定公示
资助补贴名单报市政府审定,资助补贴名单统一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级拨付资助、补贴资金,落实相应政策待遇。
五、资金使用和拨付
(一)沈阳市博士后培养工程资助(补贴)资金为财政专项列支,其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规范、目标明确、监督到位和专款专用的原则。获得资助(补贴)单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资金管理,接受监督审计。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
(二)建站资助主要用于建站后和研究项目(课题)有关设备购置、试验、鉴定验收等费用支出,其中用于改善博士后办公及生活条件总额费用不超过10万元,每年度提报资金使用明细。建设补助在博士后办理出站手续后一年内统一申请。
(三)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照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建站资助差额。工作站(基地)如遇国家、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评估未通过及其他原因导致被撤销设站(基地)资格的,已拨付的设站资助未使用部分由依托单位在撤销设站(基地)退还。
(四)“博士后进站资助”按年度拨付设站单位,获资助的博士后对资助资金拥有自主支配权,设站单位要按照博士后意愿,以适当方式及时足额、依法依规、据实发放,不得以任何理由截流或改变资金用途。如遇“被撤销设站(基地)资格”情况,博士后进站资助当年停发。
(五)“博士后生活补贴”拨付周期为3年。拨付周期内,按照4:3:3比例,分年度拨付至人才所在企业。获补贴的博士后对补贴资金拥有自主支配权,用才企业要按照博士后意愿,以适当方式及时足额、依法依规、据实发放,不得以任何理由截流或改变资金用途。享受博士后生活补贴人员在3年内离开申报时所在企业的,终止当年补贴。
六、管理机制
(一)沈阳博士后培养工程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管理权限管理在沈博士后博士后承载机构;牵头组织实施资助补贴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地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推荐,定期对享受“博士后留企生活补贴”人员在职在岗情况进行核查。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采取联席会议方式研究解决。
(二)对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人才未实际落地或开展工作的,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财政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通报我市有关部门和各地区人才管理部门;失信个人和单位永久取消享受沈阳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
(一)本细则中“博士后进站资助”、“博士后留企生活补贴”与我市毕业生生活补贴相关待遇不可同时享受。
(二)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博士后工作资助管理办法》(沈人社发〔2015〕51号)同时废止,细则条款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沈阳市人才贡献专项奖励实施细则
为贯彻《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精神,实施人才贡献专项奖励,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范围和条件
(一)奖励范围
1.高层次人才
经认定的沈阳市高层次人才(A、B、C类)。
2.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一般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级别的企业管理人才,包括:
(1)近5年担任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技术官;
(2)近3年中国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
(3)近3年世界500强总部管理团队负责人;
(4)近3年世界500强地区总部管理团队负责人;
(5)近3年中国民营500强企业负责人;
(6)在沈世界500强金融企业中担任高级以上职务的金融专家及主要负责人(持有注册金融分析师、精算师、证券保荐人等证书);
(7)获得国家级荣誉的在沈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
(8)符合沈阳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重点产业链方向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3.企业技术研发骨干人员
在符合沈阳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重点产业链方向的企业设立的市级及以上技术研发机构中,从事技术研发工作的核心人员,并经认定为沈阳市D类人才。
(二)奖励条件
在我市工作、上一自然年度依法纳税且年度工资薪金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全职职工。其中,工资薪金是指在我市单位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各级财政资金给予的资助和奖励不计入工资薪金。
二、奖励方式和标准
(一)奖励方式
人才贡献专项奖励按年度开展。根据人才为我市所做贡献程度,分级分档,每人最多可获得3年奖励。
(二)奖励标准
按照人才年度工资薪金,将人才贡献专项奖励分为16档,详见下表。
序号
奖励分档
年度工资薪金(万元)
奖励金额(万元)
1
第一档
30~34
1
2
第二档
35~39
1.5
3
第三档
40~49
2
4
第四档
50~59
2.5
5
第五档
60~69
3.5
6
第六档
70~79
4
7
第七档
80~89
4.5
8
第八档
90~99
5.5
9
第九档
100~149
10
10
第十档
150~199
13
11
第十一档
200~299
20
12
第十二档
300~399
25
13
第十三档
400~499
35
14
第十四档
500~599
40
15
第十五档
600~699
45
16
第十六档
700以上
50
注:年度工资薪金单位为万元,以取整方式计算。
三、奖励程序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年度组织开展人才贡献专项奖励工作,以用人单位为主体进行网上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全市工作部署和预算安排,制定年度奖励方案,明确申报条件、材料、要求等,组织开展年度奖励工作。
(二)单位申报
符合条件的人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网上申报。
(三)区县推荐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本地区推荐人选。
(四)审核考察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汇总各地区推荐人选相关材料,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提出拟奖励人员名单。
(五)审定公示
拟奖励人员名单报市政府审定,面向社会公示。
(六)发放奖励
经公示无异议的,作为年度奖励对象,由市级拨付资金。
四、管理机制
(一)人才贡献专项奖励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年度计划、组织申报、材料审核、考察评审、上报公示等。市财政局负责相关奖励经费保障。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地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推荐。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采取联席会议方式研究解决。
(二)励资金为财政专项列支,其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规范、目标明确、监督到位和专款专用的原则。获得奖励人员所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资金管理,接受监督审计。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
(三)对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人才未实际落地或开展工作的,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财政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通报我市有关部门和各地区人才管理部门;失信个人和单位永久取消享受沈阳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一)符合条件的柔性引进人才,按照《沈阳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鼓励和支持柔性引进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沈人才领〔2021〕1号)规定,纳入本细则支持范围。
(二)已获得《沈阳市高层次人才税收补贴实施办法(试行)》(沈人社发〔2018〕21号)相关政策待遇的,继续按原标准执行至期限结束,执行完毕后,不再享受本细则待遇。
(三)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沈阳市高层次人才税收补贴实施办法(试行)》(沈人社发〔2018〕21号)同时废止。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沈阳市鼓励社会化引才机构和个人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精神,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高层次人才领衔的团队引进工作,延揽更多人才到沈阳创业,特制订本细则。
本细则中所称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是指由高层次人才(A、B、C类)领衔的创新型创业团队和以“带土移植”方式引进的“项目 团队”,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从事高新技术研发及新产品开发。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一)奖励对象
1.社会化引才机构,包括: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正常经营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海内外人才联谊组织、引才引智工作站和人才协会。
2.自然人,不包括我市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及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组织人事或人才工作的人员。
(二)奖励标准
鼓励社会化引才机构和自然人开展“带土移植”人才项目对接,择优给予最多三次、每次最高3万元奖补。人才成功落地且项目实现创税的,按照首次创税时项目自筹资金已实际投资额的5,对引才机构和自然人给予奖励,累计最高50万元。
二、办理流程和申报材料
(一)办理流程
1.申报
成功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社会化引才机构和自然人,需在团队成功落地三个月前在网上提出奖励申报,填写《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奖励申报表》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情况表》,并上传相应证明材料。开展“带土移植”人才项目对接的社会化引才机构和自然人,除上述材料外,还需在网上填写《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对接活动记录册》。
2.审核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社会化引才机构和自然人申报奖励的材料进行初审,市人社局进行复审。对于成功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且已实现创税的社会化引才机构和自然人按标准进行奖励。对于开展对接活动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活动进行跟踪,根据开展活动情况分批分次予以补贴,全部对接活动完成并成功引进后,按照相应标准对差额部分进行奖励。
3.审定公示
拟奖励对象报市政府审定,面向社会公示。
(二)申报材料
1.《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奖励申报表》;
2.《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