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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补贴丨沈阳市高精尖优才选拔奖励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2/4/27 1:51:00 浏览:350

使用,原则上,用于人才激励的资金比例,不低于资助资金总额的10,不超过15;用于技术研发的资金比例,不超过资助资金总额的15。

四、工作程序

(一)启动扶持奖励、发展支持奖励申报程序如下:

1.发布通知

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要求等内容。

2.企业申请

由项目依托企业申请,申报材料须严格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后,方可提出申请。高层次人才团队在沈创办创新型企业的,可先进行人才认定和项目评估。

3.受理审核

由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申请,进行条件审核及背景核查,确保有关人员无廉洁自律问题、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涉法涉诉和违法违纪情况,确保申报单位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质量、安全事故和失信、劳资冲突等情况,审核核查结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考察评审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建评审委员会(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企业及项目开展现场考察与专家评审,确定拟奖励团队。

5.审定公示

评审结果报市政府审定,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二)重大项目资助实行“一事一议”,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申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评估,召开联席会议,根据评估结果形成拟资助方案,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五、审核验收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审核验收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明确审核时间、审核方式、审核材料等内容。

(二)围绕项目档案管理、任务指标、资金使用等内容开展现场考察,因主观因素未如期达到项目进度或指标任务的,下达整改通知。

(三)采取团队领衔人答辩或验收材料集中评审等形式对项目贡献产出、人才团队建设等情况进行专项评审,确定验收结果。

审核验收未通过、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撤销奖励资助。

六、管理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型创业奖励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开展奖励申请、项目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拟定方案、上报公示等。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采取联席会议方式研究解决。市财政局负责相关奖励经费保障。

(二)由市级拨付奖励资助资金,其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规范、目标明确、监督到位和专款专用的原则。获得奖励的人才团队及项目依托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资金管理,接受监督审计。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各区、县(市)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

(三)团队组成、项目依托企业及项目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因特殊情况发生变更,应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议备案。

(四)建立考核评估、激励和退出机制,对成效突出的,给予持续支持;对项目开展过程中因不可预知风险造成失误、失败的,经调查评估可予以宽容和免责,并纳入持续支持范围;对作用发挥不够、成效不明显,未达预期且无正当理由的,终止相关待遇。

(五)获得政策支持的用人企业,要切实履行引进、培养、使用、稳定人才的主体责任,充分运用好各方面创造的有利条件,不断提高人才队伍建设水平,及时总结、广泛宣传本企业人才,特别是人才“项目 团队”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和事迹。

(六)对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人才(项目)未实际落地或开展工作的,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财政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通报我市有关部门和各地区人才管理部门;失信个人和企业永久取消享受沈阳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符合条件的柔性引进人才,按照《沈阳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鼓励和支持柔性引进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沈人才领〔2021〕1号)规定,纳入本细则支持范围。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沈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资助办法》(沈人社发〔2020〕6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沈阳市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奖励实施细则

为贯彻《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新修订)》精神,深入实施产业人才支撑工程,鼓励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领域重点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条件

本细则所称的“产业急需紧缺人才”是指为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领域,在沈注册且主要税收在沈的重点企业,按照年度《沈阳市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引进的专业技术、经营管理、职业技能等各类人才。申报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外埠引进或从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向非公有制企业流入;

(二)符合年度《目录》的岗位职责、岗位资格、产业导向的基本设置要求。

二、奖励标准

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根据能力素质、紧缺指数、薪酬水平、贡献程度等条件择优给予30万、15万、9万、6万元四档奖励。

三、奖励程序和产生方式

奖励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按年度集中开展。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年度人才工作部署,适时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材料、申报要求等,开展奖励工作。

(二)单位申报

符合条件的人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可通过沈阳市人才综合管理平台(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奖励专区)申报。

(三)区县推荐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进行审核,综合考量地区重点企业人才需求、产业发展方向等因素,结合年度奖励计划,采取量化评分方式,择优确定本地区15万元、9万元、6万元等三档奖励建议人选;在15万元奖励建议人选中,择优推荐30万元奖励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综合评议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综合评议的方式,择优确定30万元奖励建议人选。

(五)审定公示

奖励建议人选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奖励人员名单统一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级拨付奖励资金,落实相应奖励。

四、资金拨付

(一)“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奖励周期为3年。奖励周期内,按照1:1:1比例,分年度拨付至人才所在单位。获得奖励人才对奖金拥有自主支配权,所在单位要按照人才意愿,以适当方式及时足额、依法依规发放,不得以任何理由截流或改变资金用途。

(二)获得奖励人才在3年奖励周期内离开申报时所在企业的,终止当年奖励。

五、管理机制

(一)“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奖励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编制发布年度《沈阳市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急需紧缺人才奖励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各自行业领域“产业链”特点,按统一标准分别提出各自领域紧缺人才需求。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地区“产业链”特点,按统一标准提出各地区紧缺人才需求,负责申报奖励人员材料审核、确定15万、9万、6万元奖励建议人选、公示上报等。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采取联席会议方式研究解决。

(二)“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奖励为财政专项列支,其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规范、目标明确、监督到位和专款专用的原则。获得奖励的人才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资金管理,接受监督审计。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

(三)对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人才未实际落地或开展工作的,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财政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通报我市有关部门和各地区人才管理部门;失信个人和单位永久取消享受沈阳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

(一)“柔性引进”参照《沈阳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鼓励和支持柔性引进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沈人才领〔2021〕1号)规定执行。

(二)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沈阳市紧缺急需人才需求目录和奖励补贴实施办法(试行)》(沈人社发〔2018〕23)同时废止。

沈阳市博士后培养工程实施细则

为贯彻《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新修订)》精神,大力实施博士后培养工程,鼓励和支持沈阳市域内企事业单位开展博士后工作,引导更多的优秀博士后向沈阳集聚,特制定本细则。培养资助包括建站资助、博士后在站资助、博士后留企生活补贴。

一、建站资助

对在沈设立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和辽宁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给予建站资助,建站资助包括设立资助和建设补助,资助标准和条件如下:

一)工作站资助标准

1.2021年8月1日后设立的工作站一次性给予40万元设立资助,新招收1名博士后进站给予5万元建设补助,累积不超过100万元;

2.2021年8月1日前设立的工作站给予30万元设立资助,新招收1名博士后进站给予5万元建设补助,累积不超过100万元。

(二)基地资助标准

1.2021年8月1日后设立的基地一次性给予20万元设立资助,新招收1名博士后进站给予5万元建设补助,累积不超过50万元;

2.2021年8月1日前设立的工作站给予10万元设立资助,新招收1名博士后进站给予5万元建设补助,累积不超过50万元。

(三)资助条件

1.经批准设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展科研工作的基本条件,有能力并按照计划开展科研工作;

2.至少有1名博士后在站(基地)从事科研工作半年以上。

二、博士后进站资助

经批准备案,进入工作站(基地)开展科研工作的博士后,在办理进站手续并完成开题报告后,给予博士后进站资助,标准如下:

(一)2021年8月1日后进站,给予每人每年10万元资助,最长资助2年;

(二)2021年8月1日前进站,一次性资助5万元。

三、博士后留企生活补贴

我市企业引进或出站留企工作的博士后,分3年给予20万元生活补贴。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沈注册且主要税收在沈,具备一定科研能力、承载能力的企业;

(二)外埠引进或出站留企的博士后;

(三)沈阳市户籍,缴纳沈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工作程序

沈阳市博士后培养工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建立管理平台

依托沈阳市人才综合管理平台设立沈阳市博士后培养工程专区,各设站单位负责本站数据的填报与更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各工作站(基地)实时动态管理。

(二)发布通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年度人才工作部署,适时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材料、申报要求等,开展资助和补贴工作。

(三)单位申报

工作站(基地)、用人单位通过管理平台申报。

(四)区县推荐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地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请博士后生活补贴的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实地考察。

(五)汇总核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各地区申报材料汇总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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