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引才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等证件;
5.引进团队合同(协议)及在本市创税、投资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资金保障和管理机制
(一)鼓励社会化引才机构和个人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采取联席会议方式研究解决。
(二)奖励资金为财政专项列支,其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规范、目标明确、监督到位和专款专用的原则。获得资助(补贴)单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资金管理,接受监督审计。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
(三)对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财政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通报我市有关部门和各地区人才管理部门;失信个人和单位永久取消享受沈阳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附则
(一)符合条件的柔性引进人才,按照《沈阳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鼓励和支持柔性引进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沈人才领〔2021〕1号)规定,纳入本细则支持范围。
(二)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沈阳市鼓励中介组织和个人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的实施细则》(沈人社发〔2018〕30号)同时废止。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