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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16/8/11 2:12:43 浏览:1928

流、水库、滩涂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要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予以拆除。

3.2.2河流洪水预警

1)水文部门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河道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同时,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2)我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2.3干旱灾害预警

我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加强基层抗旱服务组织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4渍涝灾害预警

按照国家涝区五级区划标准,全市涝区划分为辽干北部右岸、辽干中部右岸、辽干中部左岸、绕阳河右岸、浑河左岸、浑河右岸、太子河等7个四级涝区,在此基础上划分为公河康平、公河法库、秀水河康平、秀水河法库等32个五级涝片。有关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根据降雨情况和水情预报,做好排涝相关准备工作,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必要时,及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转移财产。

3.2.5山洪灾害预警

我市山洪灾害易发区分布在浑南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法库县。

1)针对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地区,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规划国土等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山洪灾害易发地区的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组织水利、气象、规划国土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地区要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降雨期间要加密观测和巡视。每个乡镇、村、组和有关单位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便于其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6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出现大范围供水危机时,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城市防汛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发布农村供水预警,市城市防汛指挥部负责发布城区供水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要做好储备应急用水准备,有关部门要做好应急供水或替代水源准备。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洪水、干旱风险图

1)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绘制本地区的河流洪水风险图、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干旱风险图。我市执行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制定的大型河流上河道、水库洪水风险图。

2)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群众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防御洪水方案

1)我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河道、湖泊、水库防御洪水方案,主动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洪水灾害。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执行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制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辽河、浑河、绕阳河、柳河等4条大型河流的防御洪水方案;蒲河、秀水河、北沙河、养息牧河等4条中型河流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印发后执行。其他河流防御洪水方案,按照管理权限,由河流所在地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制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经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具有权威性,须严格执行。

3.3.3抗旱预案

1)我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编制抗旱预案(含城市抗旱预案),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抗旱预案由当地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具有权威性,须严格执行。

3.3.4其他各类预案

1)其他各类预案包括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城市抗旱预案、防御台风预案、农田排涝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供水安全应急预案等。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预案。

2)我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预案编制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防汛抗旱预案,具有权威性,须严格执行。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洪水预警级别

洪水预警级别按照洪水发展趋势、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4个级别,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1)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Ⅰ级预警:

①1条大型河流(辽河、浑河、绕阳河、柳河)干流可能发生特大洪水;

②2条以上中型河流(蒲河、秀水河、北沙河、养息牧河)干流可能发生特大洪水;

③大型河流重要河段或县级以上城市主要防洪堤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④大型水库(石佛寺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

⑤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群体性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洪水灾害。

2)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Ⅱ级预警:

①1条大型河流(辽河、浑河、绕阳河、柳河)干流可能发生大洪水;

②1条中型河流(蒲河、秀水河、养息牧河、北沙河)干流可能发生特大洪水;

③2条以上中型河流(蒲河、秀水河、北沙河、养息牧河)干流可能发生大洪水;

④大型河流干流一般河段及中型河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⑤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

⑥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洪水灾害。

3)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Ⅲ级预警:

①1条大型河流(辽河、浑河、绕阳河、柳河)干流可能发生中洪水;

②1条中型河流(蒲河、秀水河、北沙河、养息牧河)干流可能发生大洪水;

③2条以上中型河流(蒲河、秀水河、北沙河、养息牧河)干流可能发生中洪水;

④中型河流一般河段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⑤小(Ⅰ)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坝;

⑥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洪水灾害。

4)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Ⅳ级预警:

①1条大型河流(辽河、浑河、绕阳河、柳河)干流可能发生小洪水;

②1条中型河流(蒲河、秀水河、北沙河、养息牧河)干流可能发生中洪水;

③2条以上中型河流(蒲河、秀水河、北沙河、养息牧河)干流可能发生小洪水;

④小型河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⑤小(Ⅱ)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

⑥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影响的洪水灾害。

3.4.2干旱预警级别

干旱预警等级主要参考《旱情等级标准》(SL424-2008)旱情评定指标进行确定,综合考虑区域干旱缺水情况,将干旱灾害预警级别划分为Ⅰ级(特大干旱)、Ⅱ级(严重干旱)、Ⅲ级(中度干旱)、Ⅳ级(轻度干旱)4个级别,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1)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Ⅰ级预警:

①全市或区域内大面积3-5月、9-11月连续超过75天以上无有效降雨,或者6-8月连续超过50天以上无有效降雨;

②全市或区域内大面积某时段30天降水量距平百分率小于等于-95,且涵盖该时段90天降水量距平百分率小于等于-80;

③全市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65,特大干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30,且全市农业旱情指数Iα大于等于21;

④全市农村人口因旱饮水困难百分率大于等于30;

⑤全市城市干旱缺水率大于等于30。

2)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Ⅱ级预警:

①全市或区域内大面积3-5月、9-11月连续超过50天以上无有效降雨,或者6-8月连续超过30天以上无有效降雨;

②全市或区域内大面积某时段30天降水量距平百分率小于等于-80,且涵盖该时段90天降水量距平百分率小于等于-70;

③全市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50,特大干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20,且全市农业旱情指数Iα大于等于12;

④全市农村人口因旱饮水困难百分率大于等于20;

⑤全市城市干旱缺水率大于等于20。

3)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Ⅲ级预警:

①全市或区域内大面积3-5月、9-11月连续超过30天以上无有效降雨,或者6-8月连续超过20天以上无有效降雨;

②全市或区域内大面积某时段30天降水量距平百分率小于等于-60,且涵盖该时段90天降水量距平百分率小于等于-50;

③全市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40,且全市农业旱情指数Iα大于等于06;

④全市农村人口因旱饮水困难百分率大于等于15。

4)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Ⅳ级预警:

①全市或区域内大面积3-5月、9-11月连续超过15天以上无有效降雨,或者6-8月连续超过10天以上无有效降雨;

②全市或区域内大面积某时段30天降水量距平百分率小于等于-40,且涵盖该时段90天降水量距平百分率小于等于-25;

③全市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20;

④全市农村人口因旱饮水困难百分率大于等于10。

3.4.3预警发布

防汛抗旱预警信息发布要严格按照《沈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1)预警发布单位。

洪水Ⅰ级、Ⅱ级预警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洪水Ⅲ级、Ⅳ级预警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

干旱Ⅰ级预警由市政府统一发布;干旱Ⅱ级预警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干旱Ⅲ级、Ⅳ级预警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

2)预警启动条件。当汛情或旱情发展达到低一级预警指标上限或接近高一级预警指标下限并呈持续发展趋势时,要适时启动高一级别洪水或干旱预警。洪水或干旱预警启动一般从低到高逐级启动,在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启动更高级别洪水或干旱预警。

3)预警发布内容。向社会公开通报洪水或干旱发生时间、地点、程度、范围、影响人口、救灾工作要求和措施等。

4)预警发布方式。除行政渠道外,同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发布。

5)预警发布范围。Ⅰ级、Ⅱ级预警向全市发布;Ⅲ级、Ⅳ级预警根据汛情或旱情实际发展情况向全市发布或只向受灾地区发布。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1)各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汛情、旱情、灾情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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