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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16/8/11 2:12:43 浏览:1925

氛围,确保人人投入抗旱工作。

⑥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发布。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要信息发布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由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定发言人,通过本地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2)严重干旱。

①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市、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抗旱值班,及时上报、通报旱情和抗旱情况。

②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③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④督促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⑤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向受灾地区发布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情况,让群众及时了解。

3)中度干旱。

①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上报、通报旱情和抗旱情况。

②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③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4)轻度干旱。

①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通知或文件形式定期发布旱情及通报旱情、抗旱行动情况。

②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③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适当压缩农业用水、限制生态景观用水及洗车洗浴等高耗水行业用水。

4.6.3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最大限度减轻渍涝对农作物生长造成的危害,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河流防汛形势紧张时,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压力。

3)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以农田渍涝灾害为主要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4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水利、气象、规划国土、民政、环保等有关部门及事发地乡(镇)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规划国土、气象部门联合发布Ⅲ级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且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预警,事发地政府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作决策。如需转移时,要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对于山洪灾害多发地区,要随时掌握险情变化,积极做好防御。入汛后,各区、县(市)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组织规划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对易发山洪泥石流等灾害山村进行调查摸底,必要时对陡坡危害做勘测分析,认真编制防御预案。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转移受威胁地区群众,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要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组织水利、规划国土、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或有关部门要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灾害。

7)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山洪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5堤防决口、拦河闸坝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发生大中型河流、主要河流堤防及其重要支流、重点河道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事件,要立即报告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视情况组织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事发地政府要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

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如有需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立即派出专家组赶赴现场指导。

4.6.6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相关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对城乡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水源;采取行政区域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市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及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确保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或下传,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要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随后补报详情。

3)本着尽早发现、及时处理的原则,加强对险情排查。属于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照分管权限,分别报送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照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凡经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立即复查核实,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解决。

5)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4.8指挥和调度

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报告程序,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研判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2)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要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抢险救灾

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根据事件的性质,立即进行监控和追踪,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

2)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事发地政府或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决策。

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要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事发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大型河流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和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要按照抢险预案组织实施,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要按照职能分工,由我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有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团结协作,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5)情况危急时,通过沈阳警备区协调,可请求部队、武警参加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完成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和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工作。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我市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要高度重视应急人员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我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作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现场前,要采取防护措施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人员,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污染时,要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要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3)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政府要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出现干旱灾害后,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群众抗旱救灾,保障群众生活饮水。

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按照事发地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水源。

5)对转移的群众,由事发地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6)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政府要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设立现场紧急救护所。同时,要组织农经部门做好因灾死亡动物尸体处置工作,防止引发疫情。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事发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可通过事发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信息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重要信息发布要按相关规定由专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旱情和灾情信息。

2)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发布;涉及水旱灾害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发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导、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区,其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发布。

4.13应急结束

1)当洪水灾害情况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汛情,中止应急响应或降低响应级别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当旱情或极度缺水情况得到有效控制或缓解,次生、衍生灾害隐患消除或风险降低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旱情中止应急响应或降低响应级别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2)按照有关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防汛期、抗旱期结束后,要及时归还,发生的相关费用,要适当给予补偿;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地方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要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1)通信运营部门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要对防汛抗旱有关单位租用的通讯线路进行24小时监控,发现问题尽快解决。

2)我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以公用通信网为主,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加快信息传输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对重要防洪工程的实时监测,确保信息及时畅通传输。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须配备通信设施。

3)我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协调事发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时,通信部门要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抗旱通信和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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