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Ⅰ级应急响应
4.2.1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发生Ⅰ级洪水预警;2)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其中之一发生Ⅰ级干旱预警;3)中心城区或3个以上其他地区发生Ⅰ级干旱预警。4.2.2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当洪水或干旱Ⅰ级预警发布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并将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需要适时报请市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必要时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听取汇报并作部署。2)当洪水或干旱Ⅰ级预警发布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或抗旱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市政府有关领导、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市直有关部门参加,作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同时将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情况严重时,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听取汇报并作部署。市政府视情况组成前线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工情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指挥调度工作,并在12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安排新闻媒体发布汛情、旱情,报道汛情、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救灾信息。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3)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做好指挥调度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组织各项防汛抗旱工作。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工情的发展变化。有关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将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在新闻媒体发布汛情、旱情通报。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全力做好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4.3Ⅱ级应急响应
4.3.1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发生Ⅱ级洪水预警;2)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其中之一发生Ⅱ级干旱预警;3)1个以上其他地区发生I级干旱预警;4)中心城区或2个以上其他地区发生Ⅱ级干旱预警。4.3.2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当洪水或干旱Ⅱ级预警发布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并将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需要适时报请市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2)当洪水或干旱Ⅱ级预警发布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及市直有关部门参加,作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同时在2小时内将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情况严重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听取汇报并作部署。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工情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指挥调度工作,并在12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安排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汛情、旱情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3)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做好指挥调度工作。根据预案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抢护,组织各项防汛抗旱工作。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工情发展变化。有关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将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在新闻媒体发布汛情、旱情通报。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全力做好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4.4Ⅲ级应急响应
4.4.1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发生Ⅲ级洪水预警;2)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其中之一发生Ⅲ级干旱预警;3)1个以上其他地区发生Ⅱ级干旱预警;4)中心城区或2个以上其他地区发生Ⅲ级干旱预警。4.4.2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当洪水或干旱Ⅲ级预警发布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根据需要适时报请市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2)当洪水或干旱Ⅲ级预警发布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参加,作相应工作部署。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指导,按照权限做好指挥调度工作,同时将情况及时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在24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安排新闻媒体发布汛情、旱情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3)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做好指挥调度工作。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派出专家组到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在新闻媒体发布汛情、旱情通报。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全力做好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4.5Ⅳ级应急响应
4.5.1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发生Ⅳ级洪水预警;2)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其中之一发生Ⅳ级干旱预警;3)1个以上其他地区发生Ⅲ级干旱预警;4)中心城区或2个以上其他地区发生Ⅳ级干旱预警。4.5.2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当洪水或干旱Ⅳ级预警发布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研讨,根据需要适时报请市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2)当洪水或干旱Ⅳ级预警发布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旱情的监视,做好对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同时将情况及时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并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3)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做好指挥调度工作。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抗旱,派出专家组到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报同级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河流洪水
1)当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2)当重要河流洪水位持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我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道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实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区、县(市)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力,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抗洪抢险顺利实施。4.6.2干旱灾害
各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本预案相关规定,制订相应的抗旱应急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①强化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加强抗旱工作领导,作出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必要时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决策和部署,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领导,及时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市水利部门要加强抗旱水源管理和调度,监督、检查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对重点水利工程实施抗旱调度,提供抗旱技术指导;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对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有关部门要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③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必要时经同级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发布预警后24小时内派专家组、抗旱检查组、督导组,赴受旱地区检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动员有关部门和受旱地区群众紧急抗旱。启动各项应急抗旱措施包括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水价、应急调水、应急送水及人工增雨作业等。
④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随时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增加值班人员,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守制度。市、区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抗旱值班,每日统计报送旱情、灾情及抗灾行动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
⑤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抗旱救灾工作。积极广泛宣传抗旱工作中涌现的好人好事、先进典型,及时有效宣传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最新动态。各旱灾区要结合实际,发动群众采取墙报、标语、横幅等形式,大力营造抗旱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