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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6/10/21 13:24:39 浏览:1043

出厂水、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等分别进行1次随机采样检测,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形成监测报告,报送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市卫生计生委牵头)

四)实施节水工程,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25.全面落实工业企业节水政策。合理确定全市发展空间结构和布局,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鼓励造纸、化工、制药、电厂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2017年年底前,全市工业水循环利用率提升10;2020年年底前,全市工业水循环利用率较2015年提升20。(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26.调整供水水价,利用经济杠杆促进节水工作。自2016年起,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研究推进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积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开展城市污水处理价格调整工作。到2020年年底,全市年用水总量控制在30亿立方米。(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27.推进城镇节水措施。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年底前,争取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积极推进海绵城市试点工程建设,实施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达到40以上。(市建委牵头)

28.推动再生水利用工作。继续推动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对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市环保局牵头)

29.2016年年底前,制定完成全市农业节水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节水农技、农艺推广工作,重点推进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农业节水灌溉技术应用,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和水肥一体化技术。(市农经委牵头)

30.开展农业用水集约化调配工作。结合农业节水工艺、技术改进,科学测算农业生产用水总量,合理调配农灌用水,在保障农业生产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节约水资源。2017年年底前,全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平均系数达到0.55以上。(市水利局牵头)

五)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全面开展地下水保护工作。

31.调整城市供水结构,在保障饮用水安全、满足生产需要的基础上,结合新增大伙房水库引水水源,对城市供水结构进行全面评估,2016年年底前完成城市供水结构调整方案,并完成城市供水结构调整及地下水保护方案制定工作。(市建委牵头)

32.2016年9月底前,完成全市工业企业、居民小区、社会服务等自备井使用情况调查,制定并下达2016-2017年度地下水压采和封闭自备井计划,并组织实施。(市水利局牵头)

33.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地下水环境状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水利局牵头)

34.于2017年年底前组织完成300个加油站地下油罐双层罐更新或设置防渗池工作任务。(市环保局牵头)

六)建立健全综合管理体系,完善环境管理机制。

35.加强全市排水管网维护和管理工作。2016年年底前,按照全市城镇排水及处理规划要求,制定全市年度排水管网维修、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排水管网通畅、不泄露;2017年年底前,城市建成区污水收集率要达到100。(市城管局牵头)

36.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加强对施工现场降水的监督管理工作。2017年年底前,全市施工现场降水量及排放途径得到有效控制。(市水利局、建委、城管局牵头)

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降水的审批工作,严格控制开采量,节约地下水资源。市建委负责全市施工现场(市政工程除外)降水监督工作,要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降水方案管理工作,确保施工现场降水在基本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能够利用或排入河湖水系。市城管局负责全市施工现场降水排放途径的管理工作。(市水利局牵头)

37.按照各自职责,共同负责对水源热泵回水工作的管理。(市水利局、城管局、建委、房产局牵头)

进一步加强水源热泵取水的审批及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取水量。对私自接入市政排水管线的水源热泵回水工作的管理。2016年年底前,要对全市已建成的水源热泵供暖项目进行全面核查,全部取缔私自接入市政排水管线的水源热泵回水管线;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新建和已建成项目的回水不能排入市政管网。(市水利局、城管局牵头)

在审批、管理水源热泵项目时,采取相关措施,监督项目按照设计要求全部回灌地下。(市建委、房产局牵头)

38.加强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组织区、县(市)政府开展辖区内水环境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编制工作,以区域水环境质量达标为目标,深入落实“一河一策”,建立长效管控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2017年年底前,完成水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及修订工作。(市环保局牵头)

39.推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根据重点河流水质保护目标和环境功能区规划要求,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逐年制定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逐条河流核算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主要污染物指标年度总量控制计划,以行政区、县(市)为单位,制定阶段性总量削减方案,建立并逐步完善基于环境质量改善及达标的动态总量控制机制。(市环保局牵头)

40.推行排污许可制度。以环境质量达标为前提,研究基于总量控制的我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整合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步投入运行“三同时”、排污申报、环境统计等管理制度,推进建立“一证式”管理体系;稳步推进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2017年年底前,按国家要求完成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市环保局牵头)

41.加强环境风险控制,2016年年底前制定完成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定期评估沿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2017年年底前公布优先控制的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市环保局牵头)

42.加强水环境监测工作。优化地表水体水质监控断面,建立水质、水量相结合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及评估体系,2017年年底,前完成7个国控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全面提升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地下水环境监测水平,提高水生生物监测、化学物质监测、环境风险防控等能力,2020年年底前形成全市水环境监测网络。(市环保局牵头)

43.负责水环境监管工作,要进一步提高水环境监管工作能力,严格落实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市环保局牵头)

44.建立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根据重点河流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控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区域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市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评价。(市环保局牵头)

45.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0年本修正)、《高耗能落后机电(产品)淘汰目录》及相关行业准入(规范)条件,组织开展摸底调查,2016年年底前将落后产能、工艺技术和设备(产品)列入淘汰目标计划,并组织实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46.优化全市产业发展空间布局工作。对化肥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七)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及犯罪行为。

47.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案件公示率达到100。(市环保局牵头)

48.加强对向水体倾倒建筑、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对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并建立日常巡查机制,杜绝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市行政执法局牵头)

49.打击环境犯罪行为,进一步发挥法律威慑作用。(市公安局牵头)

八)建立强有力的组织体系,强化考核和责任追究。

50.切实履行沈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统一监督、统一协调、统一调度、统一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

51.探索建立水环境及水资源保护专项审计制度。2016年9月底前,成立市、区县(市)两级专项审计机构,围绕政策与责任目标落实情况、水资源开发和保护情况、项目建设及效果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等,不定期开展全市水环境治理及水资源保护项目审计。(市审计局牵头)

52.责逐步探索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环境保护责任审计。逐步将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市审计局牵头)

九)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建立环保市场化体系,强化科技支撑。

53.按照预算加大政府水治理资金投入力度。通过“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等方式,逐年加大环保投入。(市财政局牵头)

54.落实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出要求,不得采购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施政府绿色采购。(市财政局牵头)

55.探索采取横向资金补助、对口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建立跨界水环境补偿机制,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市环保局、财政局牵头)

56.大力发展环保产业。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全市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编制。规范环保产业市场,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完善并落实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政府扶持政策;推进PPP模式在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中的应用。(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牵头)

57.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2016年年底前建立环境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牵头)

58.推进水污染防治技术的成果转化和应用工作。鼓励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合作,重点推进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的应用。(市科技局牵头)

59.开展水污染治理技术攻关及研发工作。整合科技资源,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污染应急处置等技术;开展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水环境基准、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及应用;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确定的环境保护与治理技术研发重大项目列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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