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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机床:2011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发布日期:2020/1/26 1:26:18 浏览:237

来源时间为:2018-10-15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1年11月8日上午09:00

2、召开地点:公司主楼V1-02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张伟明

6、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一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名,代表股份235,838,21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2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方式表决。

(二)会议审议议案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5,838,213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

2、《关于成立技术委员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5,838,213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

3、《关于修改沈阳机床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名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5,838,213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此次股东大会由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所指派张俊、周书梅律师

进行了见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并出具了《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

公司二〇一一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2011年8月5日公司在《》。

《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公司第6届董事会第2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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