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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补贴丨沈阳市高精尖优才选拔奖励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2/4/27 1:51:00 浏览:347

来源时间为:2022-04-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新修订)》精神,深入实施海内外高精尖优才集聚工程,面向新引进培养并为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做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开展“高精尖优才”选拔奖励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经认定的沈阳市高层次人才(A、B、C类)。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精尖优才”,是指在符合条件的沈阳市高层次人才中,经申报推荐、审核选拔、公示审定等环节,获得相关奖励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由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新引进培养的高层次人才,为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做出贡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通过所在单位进行申报:

(一)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或自主创办企业。其中:自主创办企业的,需为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持股30以上的股东。

(二)已在申报单位工作不少于12个月,申报时仍在沈阳工作。

第五条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需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且货币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依法在本市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具备一定发展基础和产业规模,市场前景良好。

第六条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的,需为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具有较强科研创新能力,且申请人的创新成果已与我市企业实现有效对接,为我市产业升级做出重要贡献。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七条“高精尖优才”选拔奖励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按年度集中开展,申报主体为人才所在单位。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年度工作部署、预算安排,制定年度选拔奖励计划,发布通知,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要求等,组织开展年度选拔奖励工作。

(二)单位申报

符合条件的人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三)区县推荐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进行审核把关,确定本地区推荐人选,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评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各地区推荐人选,确定候选人员名单,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候选人为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经济社会所做贡献等情况做出评价,结合年度选拔奖励计划,择优提出建议人选名单。

(五)审定公示

建议人选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面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作为年度“高精尖优才”予以公布,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章奖励标准和方式

第八条对高精尖优才,按人才层次给予政策支持:

(一)给予A类人才最高500万元奖励,“一人一议”解决首套购房问题。

(二)给予B类人才最高250万元奖励和150万元首套购房补贴。

(三)给予C类人才最高50万元奖励和100万元首套购房补贴。

第九条“高精尖优才”奖励周期为3年。奖励周期内,按照可享受最高奖励额度的20、40、40,分年度发放奖励资金,最高可发放至100。

第十条奖励周期内,“高精尖优才”每年通过所在单位,将为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经济社会发展所做贡献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为后续资金发放的依据。

第十一条“高精尖优才”奖励资金,分年度拨付至人才所在单位。“高精尖优才”对奖金拥有自主支配权,所在单位要按照人才意愿,以适当方式及时足额、依法依规发放,不得以任何理由截流或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首套购房补贴根据人才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首套自有房产情况,一次性发放至人才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每名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参与最多3次同一层次“高精尖优才”选拔。

第十四条“高精尖优才”在3年奖励周期内离开申报时所在单位的,终止当年奖励。

第五章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高精尖优才”选拔奖励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年度计划、组织申报、材料审核、考察评审、上报公示等。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采取联席会议方式研究解决。市财政局负责相关奖励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奖励资金由财政专项列支,其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规范、目标明确、监督到位和专款专用的原则。获得奖励的人才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资金管理,接受监督审计。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

第十七条建立考核评估、激励和退出机制,对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的,给予持续支持;对创新创业过程中因不可预知风险造成失误、失败的,经调查评估可予以宽容和免责,并纳入持续支持范围;对作用发挥不够、成效不明显,未达预期且无正当理由的,终止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获得政策支持的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引进、培养、使用、稳定人才的主体责任,充分运用好各方面创造的有利条件,不断提高人才队伍建设水平,及时总结、广泛宣传本单位人才,特别是“高精尖优才”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和事迹。

第十九条对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人才未实际落地或开展工作的,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财政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通报我市有关部门和各地区人才管理部门;失信个人和单位永久取消享受沈阳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符合条件的柔性引进人才,按照《沈阳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鼓励和支持柔性引进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沈人才领〔2021〕1号)规定,纳入本细则支持范围。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高精尖优才集聚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58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中青年科技英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沈人社发〔2018〕20号)同时废止。符合原政策支持条件的人才,按原政策标准执行。已获得我市同类政策支持的人才,按照“从新、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沈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型创业奖励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新修订)》,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5 3 7 5”共计20条产业链发展要求,鼓励高层次人才以“带土移植”和“项目 团队”方式,带团队、带技术、带资金、带项目,在沈创办(或依托)创新型企业,启动开展创新型项目,特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分类及对象

(一)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型创业奖励分为:启动扶持奖励、发展支持奖励和重大项目资助。

(二)本细则所称高层次人才团队,是指根据《沈阳市人才认定办法》(沈人社发〔2021〕26号),由认定的A、B、C、D四类人才领衔的人才团队。

(三)本细则所称创新型创业,是指在我市新创办创新型企业,或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后确定资助的依托企业利用新增投资开展创新型项目。

二、奖励条件

(一)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型创业奖励,须以项目执行企业为依托,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高层次人才团队结构稳定、架构合理、分工明确,团队由领衔人、核心成员、成员组成,其中:领衔人及核心成员须为认定的A、B、C、D四类人才,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成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高级工)。

2.高层次人才团队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近5年内获得),具备解决重大技术问题的持续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

3.创办的创新型企业或创新型项目应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市场前景良好,具备产业化基础或可实现的产业化目标;对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起到关键支撑与引领作用,能够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申请启动扶持奖励的,在符合基本条件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人才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成果,水平及创新性在相关领域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创办创新型企业的,须于2021年8月1日后,在沈阳市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团队领衔人须为企业的主要创始人,为第一大自然人股东或持股30以上的股东,且担任副总以上职务;团队领衔人与核心成员合计股权不低于50;全职在岗的团队成员不少于5人。

3.依托企业利用新增投资开展创新型项目的,项目落地启动时间不超过2年;项目自筹资金已实际投资额不少于300万元(自筹资金包括股权融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银行贷款、自有资金等企业可支配资金,不含各级政府机构的扶持资金。股权融资、银行贷款均以正式合同为准)。

(三)申请发展支持奖励的,在符合基本条件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启动扶持奖励且通过审核验收的人才团队。

2.项目落地启动5年内(生物医药类项目为8年内),项目年度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税前)。

(四)对产业发展具有关键支撑作用的战略科技人才领衔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项目资助,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团队领衔人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A类)。

2.人才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在相关领域处于世界科技前沿,创新性达到世界一流水平,能解决重点产业、关键领域核心技术问题,填补国内空白。

3.项目总投资金额不低于1亿元,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金额的50,项目投资进度超过40。

二、奖励范围

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型创业奖励范围,包括项目落地启动后已实际完成投资的场地投入、设备购置、人才激励和技术研发。

(一)场地投入包括:建设实验室、车间、厂房、生产线、仓库等费用。

(二)设备购置包括:购置实验仪器、生产设备、加工器材等费用。

(三)人才激励包括:对人才团队给予的绩效、奖金、补贴等费用。

(四)技术研发包括:申请专利、专业软件、文献检索、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三、奖励金额

(一)启动扶持奖励

采取“先发生后补助”的方式,按照项目自筹资金在奖励范围内已实际投资额的15,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发展支持奖励

采取“先发生后补助”的方式,在项目落地启动5年内(生物医药类项目为8年内),按照项目每年收入的3,分年度给予奖励,最高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三)重大项目资助

重大项目资助实行“一事一议”,原则上,在场地投入、设备购置、技术研发方面,按照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已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资助;在人才激励方面,按照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已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

重大项目资助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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