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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98):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发布日期:2022/4/15 17:53:29 浏览:932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零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零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零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零八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二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二百一十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五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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