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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制药:公司章程(2020年2月)

发布日期:2020/3/7 3:58:43 浏览: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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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

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及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应按下列程序回避和表决: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关系股东应

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由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

系的股东,并说明关联股东与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以

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股东大

会有权撤销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

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详细说明。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与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出,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10

以上的股东可以书面方式向董事会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并附所提候选人简历

等基本情况。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在对提名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确认后,分别由董

事会、监事会列入候选人名单,并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公司在发布召开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

资料报送深圳证劵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如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应同时

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深圳证劵交易所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

深圳证劵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

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

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从此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止。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党委

第九十六条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1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

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

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照规

定设立纪委。

第九十七条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

的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九十八条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障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上级党组织有关

重要工作安排。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

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

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

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

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

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第九十九条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

定办理。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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