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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制药:公司章程(2020年2月)

发布日期:2020/3/7 3:58:43 浏览:1616

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应由董事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做出决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出席会议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做出决议至少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为10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七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

理5-8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三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经理每届任期3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五条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副经理的任免由公司经理提议,由董事会作出任免决定。

副经理在经理领导下工作,协助经理处理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

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

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成员1名监事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企业相关会议,并对会议议事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

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

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0年。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

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

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在

制定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通过多

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公司当年盈利且符合实施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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