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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制药:公司章程(2020年2月)

发布日期:2020/3/7 3:58:43 浏览:1614

,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

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三年内仍然有

效。

第一百零七条未经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决定重大问题,要

事先听取公司党委意见。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可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有1/2以上独立董事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

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对以下事项行使职权:

(一)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用或出租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的权限: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30以下;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下;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

(4)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下;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其中,“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

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

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公司对外担保的权限:

(1)对外担保的被担保对象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

①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实力且

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②产权关系明确;

③银行资信登记必须达到A级;

④如公司曾经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⑤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⑥可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缺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⑦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对不符合以上第⑥点所列条件的,但公司认为确有必要的,风险较小的申请

担保人,经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后,

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2)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范围

①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内提供的担保;

③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④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⑤对外担保的对象不是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产负债率未超过

70的被担保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做出决议。

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批。

(3)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三)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的关联交易。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或其

他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五日。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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